馳名商標制度悖論的合理性因素
五洲商務網
當“馳名商標為什么會存在如此嚴重的質量問題”這個話題成為社會和理論界關注的焦點之時,往往表明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根本性的反思。這種根本性反思的實質在于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到底有沒有質量擔保的義務?這種義務與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有無必然聯系?
我國法律制度對馳名商標保護的設計,主要是從對權利人的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的角度切入的,凸顯的是權利內容。從法理學意義而言,任何一個法律制度都是以權利義務雙向機制來調整人們的行為,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也不例外。只有權利內容而沒有義務規制,這樣的法律制度顯然是有缺陷的。雖然在保護馳名商標的相關立法規定中沒有明確界定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義務,但并不代表沒有義務內容。首先,作為注冊的馳名商標本身就應當履行商標專用權中的義務規定;其次,就馳名商標制度本身而言,也應當有義務規制。
馳名商標作為在某一個國家或者地區之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既包括已經注冊的商標,也包括尚未注冊的商標。既然我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包括對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那么,這類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法定義務中必不可少地應當包括質量內容的規制。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應當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對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盡管沒有明確規定質量擔保義務,但是馳名商標的生命力在于“在我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這樣一個事實狀態,而這種狀態在市場競爭中的持久度最終取決于該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渡虡朔ā返?4條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首要因素就是商品的知名度,而知名度是以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為前提條件的。因此,不論馳名商標是否注冊,對該馳名商標所涉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進行擔保,是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義務進行規定的應有之意。
既然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有質量擔保的義務,那么這個義務規定能否關聯到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上呢?通過上述分析似乎馳名商標質量問責這一悖論又有了合理性和正當性的基礎。那么面對現有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我們能否也用發展的眼光來重新審視呢?誠如著名的制度經濟學家凡勃倫指出,制度必須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因為就其性質而言它就是對這類環境引發的刺激發生反應的一種習慣方式。而這些制度的發展也就是社會的發展。從這一角度來講,對現行不合理的制度進行調整或重新建構便有了理論支撐。從制度的運行來看,當一種制度正面臨著巨大的信任危機和挑戰時,就應該對其進行必要的調整與重構,從而實現自身的制度價值,以從根本上實現制度的和諧與完美。(本文來源:馳名商標被質量問責的反思;作者:胡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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