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原則及時間點
五洲商務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由此說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實行被動原則,不依職權直接確認馳名商標,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請求,并且根據案情需要法院才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認定。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主動認定還是按照一定期間報送相關部門統一認定,或是隨意認定,在實踐中曾經出現過統一報送認定的行政模式。隨著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確定,審判實踐中對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遵循的基本原則已經達成共識,法律也給出了明確指引,即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遵循的原則是被動認定、個案認定、按需認定。所謂被動認定是一種事后認定,是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法院應商標注冊人的請求和審理案件的需要,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并以此作為CHINA INVENTION & PATENT法案法務 Cases & Legal保護商標權的前提條件或者事實基礎。個案認定是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只能在具體案件中認定,不能離開具體案件認定馳名商標。按需認定是指根據審理案件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必要性而進行的認定。
應當提出的是原告注冊了多個商標并要求法院對其所有的商標都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情況。筆者認為,對于原告在同一案件中主張多個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情況,如認定其中一個商標為馳名商標即可保護原告權益時,則沒有必要對其余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因為認定一個馳名商標已足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如再認定其他商標為馳名商標已無實際意義,認定其中部分商標為馳名商標后,已足以滿足原告的請求。具體到本案中,原告在個案中提出認定“Nikon”、“尼康”等3 個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依照按需認定的原則認定部分商標馳名就足以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對其中一個商標是否馳名未作出認定。即本案的判定完全符合馳名商標被動認定、個案認定、按需認定的原則。
至于認定馳名商標的時間點,從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看,是使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以其馳名商標對抗其馳名之后他人以淡化等方式使用商標、商號的行為,如以在后馳名的商標對抗使用在先商標,這一行為就不符合馳名商標保護的本意。在先在后判斷標準,有些人曾以起訴之日為時間節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了我國馳名商標必須以發生爭議時的馳名程度為準,即以爭議發生之時為認定馳名商標的時間點,而不是以起訴時的馳名程度為準。“尼康”商標侵權案中,浙江尼康自2000 年以“五星”為企業字號成立后,于2006 年將字號變更為“尼康”,并以“尼康”命名產品,在其網站、電動車車體上突出使用“尼康”、“NICOM”標識,因此本案應以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參照馳名商標認定標準考慮訴爭商標是否達到馳名。(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孫海龍、姚建軍)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