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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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標分類看,并沒有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或非馳名商標的分類。也就是說,馳名商標不是某一類商標的特定名稱,其實質是具有馳名事實的普通商標,在法律屬性上與其他普通商標相同。從司法保護的角度講,一個商標是否馳名,應被理解為一種事實狀態。也就是說,一個商標馳名與否,不取決于主管機關的認定,而取決于是否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事實。由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重點在于事實認定,所以認定馳名商標的原則也應當符合司法認定案件事實的一般規律以及馳名商標特別保護制度的本質要求。
一、個案認定原則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是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商標民事糾紛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具有民事審判工作的一般特點。對于商標是否馳名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依法認定。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屬于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是商標馳名與否的客觀情況在司法程序中的反映,認定結果只對法院是否對商標所有人進行特別保護產生影響,并不因為法院作出的馳名認定改變商標馳名與否的客觀情況。另外,由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屬于事實認定,認定結果也不能產生既判力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只能遵循個案認定原則。無論法院是否認定某一商標為馳名商標,其結果都只能適用于該具體案件,對于其他案件并不產生法律上的直接影響。馳名與否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其本身也受到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具有動態特征。一旦時間、空間發生變化,馳名事實也可能隨之改變,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或雖有異議但未能提出反證,法院從公眾利益考慮也必須對時空發生變化后的商標是否馳名的事實進行重新認定。當然,盡管馳名認定屬于個案認定,但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可以推定商標在特定時間和空間領域具有較強顯著性的事實,并能夠因此減輕商標所有人的舉證負擔。
二、被動認定原則
被動認定原則是人民法院消極、中立的司法特征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對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具體要求。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認定,也應當符合被動認定原則,應根據商標所有人提出的主張進行認定,不能依職權主動認定商標馳名的事實。對于商標所有人提出的主張,有觀點認為是一種訴訟請求。筆者認為,商標所有人要求對馳名商標進行特別保護是一項訴訟請求,但要求認定商標馳名則是一項事實主張。理由在于特別保護涉及到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商標馳名與否既然是一種事實狀態,那么主張商標馳名就應當屬于事實主張而非權利主張。如果將要求馳名認定的主張理解為訴訟請求,反而可能造成法院決定商標馳名的錯誤理解。另外,從馳名商標特別保護制度本身看,并沒有賦予馳名商標在一般的保護商標范圍內優于其他商標的資格,只是在商標所有人超出一般保護范圍提出的特別保護要求時才予以滿足。因此,特別保護程序理應由商標所有人來啟動,只有商標所有人因為要求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而提出馳名認定時,人民法院才應該對商標馳名與否作出認定。
三、特別保護原則
首先,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制度涉及到商標所有人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對商標所有人的過多保護勢必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更多侵害,所以這種特別保護應當是一種必要且有限制的保護。相關的國際條約中對馳名商標特別保護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其與其他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等權利發生沖突的問題上,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是如此,所以,在不需要對商標進行特別保護的一般侵權案件中,不應當對商標馳名與否的事實進行認定。對于普通的商標侵權行為,應當根據《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商標是否馳名只有在權利沖突的情況下才具有法律意義。其次,由于馳名認定不是權利認定,凡他人行為沒有造成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也不能單獨就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實踐中曾出現過商標所有人指控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商標馳名以前的情況,這時更需要注意特別保護的必要性與馳名認定之間的邏輯關系。筆者認為,應當先進行是否侵權以及是否需要特別保護的判斷,再決定是否進行馳名認定。如果先作馳名認定,則可能擴大保護范圍,在判斷侵權時做出錯誤決定。(本文來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者: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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