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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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動認定
主動認定,亦被稱為事前認定,指有關部門,在實際的權利并不存在糾紛的前提下,出于預防心理,應商標權利人的請求,對將來可能發生權利糾紛的商標,進行是否為馳名商標的認定。主動認定由于主要是著眼于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并且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進行認定,因此可以及時有效的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1996 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實施后,在馳名商標的認定過程中,確定了“主動認定為主,被動認定為輔”的原則,國家商標局成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唯一機關。但是我國加入WTO后適用的TRIPS 協議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司法審查,因而我國在馳名商標認定過程中實行的主動認定,國家商標局成為唯一的認定機關,明顯不符合TRIPS 協議的精神。
由于主動認定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為鼓勵企業的發展,拉動經濟增長,主動主動大批量的認定馳名商標,很容易導致相關企業、公司進行攀比,從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二、被動認定
被動認定,亦成為事后認定,與主動認定相反,強調在發生實際的商標權利糾紛時,商標主管等有關部門,應商標權利人的請求,對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能否擴大保護予以認定。
對于被動認定,《商標法實施條例》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五條規定,只有在商標注冊以及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糾紛,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相應地,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同時,第五條還規定了當事人在提出申請時所應該提交的相關材料。在此基礎上,被動認定的主體即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商標法的規定,對其是否為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同時該條例還規定,對于違反《商標法》第十三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請求禁止使用,工商管理局對認定為侵權的商標,進行收繳、銷毀,對于商標和商品區分確有困難的,一并進行收繳和銷毀。
從修改后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可以看出,商標所有人只有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才能向商標局提出認定其所有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如果商標所有權人不申請,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不得依其職權主動加以認定。被動認定具有高度的有效性,可以實現不同類別商品的保護以及撤銷搶注,因而可
以有效的避免主動認定帶來的商標主管機關參與市場競爭,解決社會資源浪費等問題。
三、結論
馳名商標的認定自馳名商標引入以來,一直倍受關注,廣受爭議,因為其不僅關系到企業自身的發展,更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雖然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我國一直在與國際社會接軌,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在一步步完善,但是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制度尚處在初期探索階段,仍需要我們加強與世界各國的交流
與合作,借鑒國外的優秀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積極探索我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措施,履行自身的國際義務,積極促進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本文來源:北京林業大學;作者:葛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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