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馳名商標僅是解決特定個案的需要
五洲商務網
馳名商標制度設立的初衷僅在于在特定個案中為馳名商標提供特殊的法律保護,而不在于在某一時間段甚至永久性地授予某商標以“馳名商標”的榮譽稱號。從這個角度來看,并不存在“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分類,“馳名商標并不是商標法上的一種特殊商標,而是法律為所有商標提供的一種可能的特別保護”。
作為個案中用于判斷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事實要件,認定馳名商標的實質是有權機關對商標馳名這一客觀事實的法律確認。因此,馳名商標的認定,并非所有涉及商標案件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僅僅是出自于解決特定個案的需要?!督忉尅访鞔_將馳名商標的認定限定在特定的案件中。其中第2條規定“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的注冊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注冊商標以及有關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沖突的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而第3條則從否定性的角度,規定了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并特別排除了在域名與注冊商標沖突的案件認定馳名商標的可能。顯然,如此規定無疑將有利于避免當事人借侵權之名,傍馳名之實的濫用訴權行為。
而從審判的角度來看,認定馳名商標僅僅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查明事實的組成部分,并不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這種事實認定并不適合作為一項訴訟請求,也不應出現在判決書主文或調解書中。解釋第13條即明確肯定了這一點:“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本文來源:武漢大學法學院;作者: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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