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專利代理條例的規定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成立,其中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全稱,并且要與加蓋在申請文件中的專利代理機構公章上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簡稱或者縮寫。請求書中還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的編碼。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在合法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并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在請求書中,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其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證書號碼。一件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