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之發明人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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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發明人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
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
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3) 因發明人資格糾紛提出變更請求的: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后,審查員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確認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應當依據此判決書予以變更;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糾紛是由仲裁機構調解或者裁決確定的,應當提交仲裁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4) 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
應當提交發明人聲明。(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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