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商務網 2011-04-18 0
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和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一致。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例如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等詞作為發明名稱。發明名稱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發明,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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