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請求書中發明人填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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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發明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但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不作審查。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例如不得寫成“××課題組”等。發明人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個發明人的,應當自左向右順序填寫。
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在請求書“發明人”一欄所填寫的相應發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請求提出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在專利公報、說明書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應位置注明“請求不公布姓名”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后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由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聲明,但是專利申請進入公報編輯后才提出該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外國發明人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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