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要求外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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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一件專利申請并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審查員應當審查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是否是在巴黎公約成員國內提出的,或者是對該成員國有效的地區申請或者國際申請;對于來自非巴黎公約成員國的要求優先權的申請,應當審查該國是否是承認我國優先權的國家;還應當審查要求
優先權的申請人是否有權享受巴黎公約給予的權利,即申請人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請人是否是承認我國優先權的國家的國民或者居民。
審查員還應當審查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是否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的;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在先申請有兩項以上的,其期限從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算,對于超過規定期限的,針對那項超出期限的要求優先權聲明,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
初步審查中,對于在先申請是否是巴黎公約定義的第一次申請以及在先申請和在后申請的主題的實質內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審查,除非第一次申請明顯不符合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或者在先申請與在后申請的主題明顯不相關。
在先申請可以是巴黎公約第四條定義的要求發明人證書的申請。
要求優先權聲明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在請求書中聲明;未在請求書中提出聲明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在要求優先權聲明中應當寫明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在先申請的國家或者政府間組織名稱;未寫明或者錯寫在先申請日和受理該在先申請的國家或者政府間組織名稱之一的,視為未提出聲明,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
要求多項優先權而在聲明中未寫明或者錯寫某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國家或者政府間組織之一的,視為未提出該聲明,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并注明該在先申請號。
優先權聲明中未寫明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號,而申請人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由受理該在先申請的國家或者政府間組織的主管部門出具。在先申請文件副
本的格式應當符合國際慣例,至少應當表明受理的國家或者政府間組織、申請人、申請日、申請號;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
要求多項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全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其中某份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針對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對應的那項要求優先權聲明,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在提出在后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
已向專利局提交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復印件,但應當注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請號。
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應當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之一。
申請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將優先權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應當在提出在后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由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在先申請具有多個申請人,且在后申請具有多個與之不同的申請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所有申請人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或者提交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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