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中對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專利的處理
資政知識產權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初步審查中,審查員應當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節的規定,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是否明顯違反社會公德、是否明顯妨害公共利益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全部內容或者部分內容屬于上述三個方面之一的,例如申請人提交下列或者類似申請:“一種吸毒工具”、“一種賭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刪除相應部分。申請人陳述的理由不足以說明該申請不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范圍或者無充分理由而又拒絕刪除相應部分的,應當作出駁回決定。申請人按照審查員意見刪除相應部分,為使上下文內容達到文字上的連貫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應當允許。
上述所稱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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