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就基因泰克案中的許可問題作出判決
五洲商務網
巴黎上訴法院將美國基因泰克公司訴法國賽諾菲-安萬特(Sanofi-Aventis)集團及其子公司赫斯特(Hoechst)一案移送至歐盟法院(CJEU),CJEU近日作出判決。
1992年,基因泰克從Behringwerke公司(Behringwerke后被Hoechst收購)獲得在全球使用巨細胞病毒增強子(HCMV enhancer)的非獨占許可?;蛱┛藢⒃撛鰪娮討玫嚼孜魡慰梗╮ituximab)品牌藥Rituxan和Mab Thera的生產中。
許可規定基因泰克應支付的費用為:2萬德國馬克的一次性費用、每年固定的2萬德國馬克的研究費以及成品凈銷售額0.5%的專利使用費。
基因泰克支付了一次性費用和年費,但沒有支付專利使用費,理由是它沒有侵犯專利(相關專利被撤消了)。經過訴訟與仲裁后,基因泰克被責令支付赫斯特1.08億歐元,利息另算。
基因泰克在法庭上辯稱法院的判決不符合歐盟競爭法(《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1條),并表示法院要求它支付專利使用費使它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增加了1.69億歐元的額外支出。
因此,巴黎上訴法院詢問CJEU:“TFEU第101條的規定是否導致專利被撤銷的情況下許可協議的失效(許可協議要求被許可人為獨占使用被許可專利支付使用費用)。”
不存在競爭問題
7月7日,CJEU在判決中回答了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表示:“第101條既適用于專利被撤銷的情況也適用于無侵權發生的情況。專利使用費是對被許可技術進行商業化使用而支付的費用,是為了保證許可人不實施其工業產權。”
法院補充說,由于雙方協議中規定事先通知對方即可終止本協議,因此按照協議向專利權人支付許可費并不違反歐盟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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