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刑法典2015》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五洲商務網
2016年7月1日,越南新的《刑法典2015》生效,取代現行的《刑法典》。新《刑法典》引入了與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有關的多項重要變革,其中最重要的有:
第一次規定法人應為幾類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包括制造銷售假冒商品罪(第192條)、制造銷售假冒商品、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罪(第193條)、制造銷售假冒治療藥品或預防藥品罪(第194條)、制造銷售假冒動物飼料、化肥、獸用藥物、植物保護藥物、植物品種和動物品種罪(第195條)、侵犯版權和鄰接權罪(第225條)、侵犯工業產權罪(商標和地理標志)(第226條)。法人需要承擔的刑事處罰可能包括:罰金、暫停營業、禁止營業、禁止融資等。
法人承擔刑事責任會提高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有組織犯罪調查和起訴的有效性,還會根除制造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重復犯罪,尤其是版權、商標和地理標志。
《刑法典2015》對于制造銷售假冒和侵權商品犯罪規定了新的更低的門檻:
假冒商品
制造銷售假冒商品的價值約為89美元及以上時(基于售價、標價或發票上的價格),構成制造銷售假冒商品罪。
如果無法確定假冒商品的售價,《刑法典2009》規定適用標價或發票價格來確定刑事責任門檻,也就是說,如果相應真貨的價值約為134美元及以上時,則制造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侵權
根據舊《刑法典》,故意侵犯商標或地理標志權利且達到商業規模,則該行為構成侵犯工業產權罪,不過,由于缺乏相應指南來明確何為“商業規模”,該條在實施當中存在很多困難。
新的《刑法典2015》刪除了“商業規模”的表述,規定侵犯工業產權犯罪的門檻為:
侵權人獲得的非法利潤約為445美元及以上;或
侵權導致工業產權所有人受到的損害約為890美元及以上;或
侵權商品的價值約為890美元及以上。
越南新的《刑法典2015》的變革受到品牌所有人的歡迎,因為該法增強了品牌所有人保護其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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