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有關商標公共善意適用的規定
五洲商務網
歐洲法院在之前的判例中曾經指出過,有些標志不能享有專有權(因此它們不能被注冊),公眾的興趣使得它們必須保持“自由之身”以供大家使用。這條“公眾善意適用需要”(need for availability)原則特別適用于具有描述性的標志和為實現一定技術效果的商品形狀。
在ADIDAS III一案中,為了確定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圖案為三條線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一荷蘭地區上訴法院請示歐洲法院。在一個侵權訴訟中,阿迪達斯公司依據它三條線的圖形商標來對抗一個使用兩條線圖案于服裝和鞋的競爭者。荷蘭法院認為阿迪達斯的三條線圖案原來并不具有顯著性,因為和所有的基本標志一樣,條紋線圖案應該處于“自由”狀態,供大家使用。正是由于阿迪達斯公司在使用和廣告中的大量投入,才使三條線的商標獲得了顯著性。荷蘭法院提出,根據“公眾善意適用需要”原則,阿迪達斯公司依據自己享有聲譽的三條線圖案商標,需要被明確其僅可以對抗其它三條線圖案,還是也可以對抗兩條線圖案。
歐洲法院認為保持某些標志處于“自由”狀態以供使用的原則是重要的,因為它決定了哪些標志可以被賦予商標專有權,從而得到保護。然而,權力一旦被賦予,“公眾善意適用需要”原則就不能用來限制保護的范圍,不管是根據《第89/104號指令》第5條第1款(b)(混淆的可能性)或是第5條第2款(對聲譽造成損害)。歐洲法院還提到僅僅說這兩條線的圖案是作裝飾用的,并不能成為侵權辯護的理由。(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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