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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菜香根"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五洲商務網 0


    一一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訴北京菜香根 民族園路酒樓有限公司 



    原告(被上訴人) :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上訴人) :北京菜香根民族園路酒樓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原審案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4340號

    原審合議庭成員:謝甄珂、普翔、楊從亮

    原審結案日期:2006年12月18日一

    二審案號:北主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 )一中民終字第05326號

    二審合議庭成員:張曉津、何障、馮剛

    二審結案日期: 2007年3月20日



    判決要旨

    企業名稱應對依法規費使用,雖然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與其他企業的注冊商標相混淆。



    起訴與答辯

    原告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飲食公司)起訴稱:

    廣州飲食公司第42類"餐館"服務上享有"菜根香"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公司發現北京菜香根民族園路酒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菜香根酒樓公司) 在其經營的餐館的戶外廣告、宣傳橫幅、店面牌匾、菜單以及訂餐卡上使用了 和涉案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菜香根"文字標識。廣州飲食公司認為菜香根酒 樓公司的涉案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故訴至原審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菜香根酒樓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廣州飲食公司經濟損失 448 500元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1 500元;并在《北京晚報》上刊登聲 明、消除影響。 

    被告答辯稱:菜香根酒樓公司使用"菜香根"文字是依法簡化其合法注 冊的企業名稱;該公司使用的企業字號"菜香根"與涉案商標在文字的排列、 含義及字體上均不相同,所使用的菜系也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淚淆;該 司已成為京城湘菜中的知名品牌,而廣州飲食公司在北京沒有店面,該公司不 存在借助涉案商標的故意。綜上,菜香根酒樓公司并未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 權,不同意廣州飲食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查明事實

    原審法院查明: 1995年10月7日,廣州市菜根香素食館在第42類服務項目"餐館、快餐館"上注冊了第781981號"菜根香"文字商標,有效期至2005年10月6日。2002年11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 準,該商標轉讓給廣州飲食公司。2005年9月14日,廣州飲食公司對"菜根 香"商標進行了續展,該商標有效期延續至2015年10月6日 菜香根酒樓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3日,經營范圍包括中餐、銷售飲料 等。自2004年7月起,該餐館開始在其經營場所所在的建筑物頂部制作安裝 ‘菜香根"三個字的霓虹燈廣告標識。2006年7月,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證處對 下述事實進行了公證:菜香根酒樓公司在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民族園路8號北京 菜香根酒樓民族園店門頭使用“菜香根酒樓”的牌匾、在外墻上懸掛“菜香 根酒樓”五個字的橫幅、在訂餐卡上使用“菜香根酒樓”文字、在點菜單上 使用篆體的“湘楚菜香根”文字加饕餮圖形。

    原審訴訟中,菜香根酒樓公司稱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民族園路8號的北京菜 香根酒樓民族園店內可容納一二百人同時就餐, 一個月的營業額為20余萬元。 廣州飲食公司對此陳述予以認可。

    另查, 1990年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食在廣州史話》第200頁有一篇 介紹菜根香素食館的文章記載有如下內容:現在的菜根香素食館開設在中山六 路,它原是由佛教名剎六榕寺中的"榕蔭園"素食館部分師傅開設;開業初 期,由于創辦人是知名居士的關系,不少上層人物和知名人士經常光顧; 1956 年,廣東省舉行名菜展覽,該館10款菜被列入中國名菜譜; 1985年,市飲食 服務公司撥款加建一層,可容300人同時就餐,使之成為廣州市較有規模的素 食館。1996年12月廣州出版社出版的《廣州市志》(卷六)的飲食志篇第 708頁有菜根香素食館介紹文字,其上記載:菜根香素食館位于中山六路167號,菜根香的名字是來自佛門梵語"心安茅屋穩,性定菜根香"之句;菜根 香素食館創于20世紀30年代; 1984年,菜根香素食館投資百萬元重新改造 裝修,增加空調設備,并增開早茶市。

    另,廣州飲食公司為訴訟支出公證費1 500元,律師費50 000元。



    原審審理結果

    原審法院認為:廣州飲食公司是涉案"菜根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他 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同類服務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涉案注冊商標 核定使用的服務是"餐館、快餐館",而菜香根酒樓公司也是在餐館服務中使 用"菜香根"文字,屬于相同服務。菜香根酒樓公司使用"菜香根"文字的 方式系單獨或突出的使用,與其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差較大。此種使用行為已違 背了對企業名稱簡化所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商標性使用。將"菜香根"與涉案注冊商標相比較,兩個詞語文字組成相同,只是排列順序不同, 而且兩個詞語的含義、呼叫也相近,給人的視覺感受也非常近似,容易使相關 公眾對這兩個詞語產生混淆,故二者構成近似。綜上,菜香根酒樓公司在其經 營場所所在建筑物頂部、門頭牌匾、外墻橫幅及訂餐卡上單獨突出使用"菜 香根"文字的涉案行為,侵犯了廣州飲食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其應當 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原審法院考慮涉案注冊商標使用于素菜館的歷史和知名度、涉案商標使用情況、菜香根酒公司經營的涉案餐館的規模、獲利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同時,對于訴訟支出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此外,對于菜香根酒樓公司在點菜單上使用的篆體 “湘楚菜香根"加饕餮圖形,原審法院認為二者差異較大,并不構成近似商標,也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未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北京菜香根民族園路酒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廣州飲食公司 “菜根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北京菜香根民族園路酒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北京晚報》上公開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給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造成的影響;

    三、北京菜香根民族園路酒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2500元;

    四、駁回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菜香根酒樓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廣州飲食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由廣州飲食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理由為: 1.上訴人 的涉案行為是對其企業名稱的簡化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不構 成侵權。涉案注冊商標"菜根香"并非知名商標,而且已經多年不經營使用, 雙方當事人所經營的菜系亦存在明顯區別。上訴人自己創立和經營的"菜香 根酒樓",并無借助或損害涉案商標權益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會產生誤認。 2.被上訴人的涉案注冊商標已多年不使用于經營行為,充分說明二者不會擊 消費者產生混淆,但原審未認定該重要事實。3.被上訴人的涉案注冊商標并 不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上訴人使用"菜香根"不構成近似,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總局商標局批準注冊的商標中,包括"都市菜根香"、"新山城菜根香" 等多個商標,均與涉案商標不近似;4.由于被上訴人多年未經營,根本不存 在經濟損失,原審判定上訴人賠償其經濟損失沒有依據。

    廣州飲食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二審查明事實

    二審法院另查明: 2006年9月27日,經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證處公證,對 登錄"中國商標網",在"商標近似查詢"欄目查詢第42類"菜根香"的相 關網頁內容進行了保全。查詢結果包括"錦繡菜根香"、"菜根香山"、"新山城菜根香"、"都市菜根香"、"府河菜根香"、"美峰菜根香"等。

    根據2006年12月11日自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的《企業注冊基本 資料},廣州飲食公司菜根香分店于1979年3月23日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飲 食服務等,其經營地址為廣州市越秀區中山六路167號,于2003年度經過年 檢,于2004年10月27日注銷。菜根香酒樓公司拍攝的照片顯示該經營地址 為"大參林103分店"藥品平價大賣場。 

    2007年1月1日,廣州飲食服務公司與廣州市回民飯店有限公司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廣州市回民飯店有限公司使用涉案注冊商標 

    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菜香根酒樓公司主張其使用的"菜香根"原系 湖南省長沙市的地名,但其未就此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 實不持異議,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審理期間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上訴 人廣州飲食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其是否存在多年不使用該商標的事實;上訴人使用的"菜香根"標識是否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法年責任。

    首先,關于被上訴人廣州飲食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其是否存在多年不使用的事實問題。

    雖然上訴人菜香根酒樓公司已舉證證明存在多個包含"菜根香"文字的 商標,但該材料不能證明涉案注冊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作為已經核準注冊的商 標,被上訴人廣州飲食公司對此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 護。根據相關企業查詢資料記載的信息,廣州飲食公司菜根香分店于2004年 10月停業;而被上訴人二審審理期間提交的證據表明,其自2007年1月起許 可他人使用涉案注冊商標,上述證據均表明被上訴人實際使用了涉案注冊商 標,但存在暫停使用的情況。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多年不經營,未使用涉案 注冊商標,但其未就此充分舉證證明,本院對此不予支付。

    其次,關于上訴人菜香根酒樓公司使用的菜香根"標識是否造成相關 消費者的淚淆和誤認,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問題。

    上訴人菜香根酒樓公司使用的"菜香根"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菜根香”相比,二者均使用了"菜"、"根"、"香"三個漢字,僅在排列順序上存在差 別,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二者屬于近似商標。雖然上訴人主張其 使用的"菜香根"原系湖南省長沙市的地名,并無借助涉案注冊商標的故意, 但其未就此舉證證明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納。上訴人還提出由于被上訴 人多年不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相關消費者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的主張,鑒于該 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對此不予采納。因此,上訴人菜香根酒樓公司的涉案 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廣州飲食公司對涉案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企業名稱應當依法規范使用,雖然從事商業、公共戰食、服務等行業的企 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與其他企業的注冊商標相混淆,因此上訴人 主張所使用的標識是對其企業名稱的簡化,不構成侵權,依據不足,本院不予 采納。原審法院依據相關因素確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上訴 人關于被上訴人多年未經營,不存在經濟損失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 采納。

    綜上,上訴人菜香根酒樓公司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 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準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 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10元,由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2000元,由北京菜香根民族園路酒樓公司負擔80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10元,由北京菜香根民族園路酒樓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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