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類型及在商標權民事救濟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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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的類型化
無法律上的原因,乃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稱謂,羅馬法稱為“ 無原因”,瑞士債務法稱為“ 無適法的原因”,《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則規定為“沒有合法根據”,在字面上通俗易懂。無法律上的原因,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一。關于法律上的原因,曾有統一說和非統一說。統一說主張,就一切不當得利做統一解釋,又可分為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系說、權利說。非統一說認為,就法律上的原因不可能做統一之解釋,應就個別不當得利分別說明有無法律原因,主張將不當得利區分為基于給付的不當得利與基于給付以外的不當得利,或者基于受損失者意思的不當得利與非基于受損失者意思的不當得利。
1.給付的不當得利
給付的不當得利,即基于無法律上的原因的給付而受有利益,并致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其構成要件包括:基于給付受有利益、致他人受到損害和無法律上的原因。其中,無法律上的原因包括自始欠缺目的(如非債清償)、目的不達(如預期條件不成就)和目的消滅(如解除條件成就)。在給付的不當得利中,財產因給付發生移轉,但因作為其原因的法律關系未發生,現實和期待之間出現了不一致,此種事實狀態即為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基于公平原則,法律對此種不一致狀態不可不管,這屬于一種價值判斷,因而產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非給付的不當得利
非給付的不當得利,即基于給付以外的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并致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煞譃榛谛袨椋ㄊ芤嫒说男袨?、受損失人的行為、第三人行為)、基于法律規定和基于自然事實三種情形。“自羅馬法創設不當得利訴權以來,迄至近代各國立法,皆以給付不當得利為規律之重點,并以之建立不當得利之體系”,但基于受益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之發現,擴大了不當得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和規范功能,對于不當得利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睹穹ㄍ▌t》第九十二條關于不當得利的原則性規定沒有排除侵害他人權益而獲得利益,也沒有規定行為人(受益人)主觀上必須沒有過錯,因此應當包括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而且,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剝奪受益人無法律原因獲得的利益,侵害他人權益獲得不當利益的也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自應予以剝奪。反之,如果允許侵害他人權益的人保有因侵害行為獲得的利益,無疑會激勵侵害行為的發生,損害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侵害他人權益獲得不當利益的應成立不當得利,受害人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不當得利制度在商標權民事救濟上的可適用性
非給付的不當得利以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為典型形態,而侵害他人權益獲得利益中的權益以所有權最為典型,例如無權處分、出租、消費使用他人的所有物。商標權乃至知識產權系依法取得的權利,自應屬于合法權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無體財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獲得利益的,自可成立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例如,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擅自出版其作品,發行銷售,侵害了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獨占利用、收益的權利,屬于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成立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侵害人應負返還義務。而且,不當得利的成立不以侵害人有過失為條件,即使侵害人的行為因欠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不能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侵害人也應按照不當得利的原理,返還其所受的利益。我國學者不但認為侵害知識產權可以成立不當得利,而且認為以侵權所得利益(利潤)作為侵權損害賠償額,“事實上可能違反以損害事實為基礎的損害賠償原則”,以不當得利返還加以說明,更為簡捷和妥當。筆者認為,此種規定是損害之推定,即推定侵害人因侵權所得利益為受害人所受實際損害,系堅持以損害事實為基礎的損害賠償原則,能夠減輕受害人就其所受損害的舉證責任。在法律已有損害推定制度下,就沒有必要將其納入不當得利的范疇。因此,就侵害商標權而言,雖然可以成立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但由于存在損害賠償額的推定和過失推定制度,不當得利的適用甚為有限。只是因侵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者受害人沒有損失而不能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仍有必要而且只能適用不當得利(如合理許可使用費)返還請求權。此外,依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獲得利益,致受害人損害者,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損害賠償請求權罹于消滅時效的,侵權人仍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本文來源:論侵害他人商標權的不當得利;作者:李??;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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