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投訴案件取證時應關注的問題
五洲商務網
在行政機關接到的商標侵權投訴案件中,大多數投訴人是為了保障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也有個別投訴人利用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動實現個人利益;還有的投訴人借助投訴,通過出具虛假鑒定的方法打擊串貨行為,保護其區域壟斷;也有的投訴人通過虛假投訴的方法,擾亂競爭對手的經營活動。
筆者認為,遇到上述幾類投訴,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按以下幾方面的證據材料要求,對投訴人和被投訴方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對取得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獨立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與否。
1.要求投訴人提供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通過代理人投訴,除了提供投訴人和代理人的主體資格證據文件外,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要明確與商標侵權投訴有關的授權權限。如果涉及證明文件在國外或我國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該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提供的文件公證認證或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2.要求投訴人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可以是商標注冊證或者商標局簽發的注冊商標證明。如果提供的是復印件,應有持有人蓋章。對上述文件,可以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核實。
3.要求投訴人提供投訴書資料。投訴書要載明投訴人、代理人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投訴人需要保護的注冊商標對象、被投訴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確認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的說明。如果投訴人口頭投訴的,受理機關應及時制作調查筆錄。
4.要求投訴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擔保書,承諾如因不實投訴材料引起行政執法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承諾人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工商機關對投訴人提供的上述文件進行核實后,認為當事人的投訴資料齊全,投訴對象、事實和訴求內容明確的,可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并派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
在現場核實過程中,如果投訴事實成立,應要求商標注冊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出具鑒定證明。應及時調取證據,用現場檢查記錄、攝像、拍照、提取實物證據等方式把證據固定下來,并對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調查與侵權有關的情況。
在制作詢問筆錄時,還應詢問當事人在相關行業的從業時間,對被侵權標志的認識,使用標志有無獲得授權許可或受其委托加工使用的證明文件;還應詢問當事人與商標注冊人有無人情關系或業務往來以及使用侵權標志的主觀原因,并了解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最后,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應該責令當事人限期如實提供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說明逾期不提供,視為不能提供的責任。
取得的證據經查證屬實,能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的,即使雙方事后協商和解,也改變不了商標侵權的事實。投訴人在出具擔保書后,即使事后出具不利于行政執法機關的證據,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與經濟責任。(本文作者:吳榮滿)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