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平臺的商標侵權認定及責任
五洲商務網
一、數字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及法律責任
( 一) 網絡商標的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
侵權行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數字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指個人或者組織在數字網絡電子商務活動時實施了侵害別人商標專有權利的行為無論是網絡中對域名的搶前注冊,還是故意錯誤引導消費者進入他的侵權鏈接,或還是為了讓自己的網頁有更多人點擊進入,而去使用別人已經注冊的商標來作為搜索引擎的元標記等,這些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責因為它們都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的權利。在判定一個違法行為能不能構成網絡商標侵權的行為的時候,當事人必須是在“商業使用”的目的下來做這個事情。當類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在同一個網頁上使用同一個商標,人們很容易注意到,就很容易辨認出真偽。但是如果把商標用在域名、網絡鏈接或搜索引擎元標記時,由于商標并不是直接針對特定的商品或特別的服務,所以很難辨認是不是構成混淆。在這種情況下進行下一步考核。拿域名侵權來說,如果域名最重要的部分跟之前使用的商標相同或類似,消費者們就會錯誤的認為使用這個域名的人跟這個商標的應然所有權人有一定的廣聯。就可以認為是混淆; 如果是鏈接侵權,消費者們以為他們登陸的網站就是商標所有權人的網站,其實只是侵權人利用別人的商標制作的提供類似商品的網站,故意誤導消費者致使混淆。如果侵權人的網站與商標權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完全不一樣,這時也要考慮商標所有權人的注冊商標是不是馳名商標,會不會致使消費者錯誤以為侵權人的網站與商標所有權人之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聯系。就搜索引擎侵權而言,是不是構成混淆完全在于消費者會不會以為他們要查詢的商標,實際所在的網頁和想要進入的網頁之間有一定程度的關聯。如果隱蔽的使用別人的商標時直接告知或明顯的暗示被查詢的商標跟網頁銷售的產品或服務有關聯,那么網絡用戶們就很難辨認。
( 二) 網絡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處理網絡商標侵權行為時,侵權人的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在數字網絡大環境下的侵權行為,法院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主體,停止侵害他人網絡商標的行為,具體包括停止使用搶先在他人注冊之前就注冊的已經有影響力的商標、取消使用非法鏈接的他人的顯著鏈接等行為。
2. 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網絡的全球性使得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范圍更加廣泛,馳名商標侵權更為嚴重,馳名商標的侵權后果不僅對商標所有人會造成物質上的損失,而且還會對商業信譽等非財產方面的損失。因此,法院在要求其賠償損失的同時還會責令侵權行為人通過媒體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從而恢復企業信譽等非財產的損失。
3. 賠償損失。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網絡服務商的分布不集中,難以取得侵權人的具體的銷售服務紀錄,對于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也是難以計算的; 另外,要準確無誤的算出商標所有權人的損失也是很苦難的,特別是計算商標權利人所擁有的聲譽的損失也是非常困難的。在實際生活中,法院一貫愿意用能夠補償損失的最低限額,來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在這個的基礎上可依據侵權人的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等等來判定,并命令侵權人向商標權利人賠償在此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來源:數字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作者:李曉彤;單位:遼寧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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