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判斷的特別標準探討
五洲商務網
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是指足以產生市場混淆的近似,而不僅僅是構成要素上的近似。
一、比對方法
(一)整體比對
兩商標在整體對比的情況下,視覺效果差異不明顯,構成近似商標。
【案例一】 “levi's”商標近似案
委托人利恵公司的第75383號注冊商標為豎排的levi's字樣與褲袋形狀的五邊形的文字圖形組合,第1497177號注冊商標為levi's字樣縱向排列的字母組合,第8497624號注冊商標為縱向長方形及兩道并列豎線條圖形。而愛德恩公司所使用的紅色標識是由“EDWIN”橫向排列的字母附著于紅色縱向長方形標簽組合而成。該標識的圖形部分與委托人第75383號、第1497177號和第8497624號注冊商標所使用的圖形在文字圖形顏色、組合方式、使用位置上完全相同。
專家認為,由于“EDWIN”標識由多個要素共同組成,每一個組成元素并非獨立要素,應進行整體比對,不能簡單拆分單獨比對。將愛德恩公司生產并銷售的牛仔褲右后褲袋所使用的紅色標識與委托人的第75383號、第1497177號和第8497624號注冊商標相比較,從整體外觀上對比,二者均由縱向紅色長方形標簽作為商標嵌于牛仔褲右后褲袋。雖然愛德恩公司標識圖形中字母為“EDWIN”,委托人注冊商標圖形中字母為“levi's”,但兩者在圖案設計、文字圖形顏色、文字圖形組合方式以及使用位置上完全相同,造成二者文字圖形組合后整體近似。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觀察,易導致在看到愛德恩公司的紅色標識時誤認為是與委托人相關聯的商品。
委托人通過多年的使用,紅標已經成為levi's牛仔褲的品質標記,不僅使levi's文字本身,更使文字與右后褲袋的紅色標簽組合獲得了極強的顯著性,較標簽中的文字而言,紅色標簽的使用顯然是顯著性較強的部分,消費者很容易將這種使用方式與委托人的產品聯系起來。同時,委托人請求保護的商標在中國具有很高知名度,而愛德恩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委托人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圖形標識,雖然在紅色標簽中將委托人的文字商標“levi's”替換為“EDWIN”,但是仍然可以看出愛德恩公司具有抄襲、模仿委托人注冊商標和攀附其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真實來源產生混淆。
因此,愛德恩公司經銷的牛仔褲產品右后褲袋上使用的紅色標識與委托人第75383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與第8497624號注冊商標在使用方式上相同,同時與委托人上述三個注冊商標組合使用的方式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二)主要部分比對
在商標知名度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主要部分對比,對于商標中的非顯著部分在對比時可以不給予過多考慮,也就是說從相關消費者的視角來確定是否可能產生混淆,從而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案例二】“Ascend”申請商標與“Ascent 亞衛”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將華為公司“Ascend”和“Ascent 亞衛”兩商標進行比對,前者是純英文商標,呼叫為[?'send],后者“Ascent 亞衛”是中英文組合商標,呈上下排列,依照中國普通消費者識別標識的習慣,會將中文部分識別為主要部分,通常會首先呼叫該商標為“亞衛”。顯然,二者在讀音的呼叫上存在明顯差別。從整體外觀比對,上述兩商標在視覺上差異明顯,前者為獨立英文商標,后者由兩個獨立部分組成,自上而下平均分布,盡管兩商標英文部分拼寫和含義近似,但中英文組成結構區分顯著,因此,二者整體外觀上也存在明顯差別。
同 時 ,基 于 華 為 公 司“Ascend”手機產品銷售量巨大、銷售區域極為廣泛、宣傳程度密集、涵蓋地域范圍廣,市場占有率及排名較高,已被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已經建立了“Ascend”商標與該公司手機產品的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華為公司第10431818號“Ascend”申請商標與“Ascent 亞衛”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二、文字近似的比對
文字的近似比對通常對其讀音、外形和含義進行比較,同時考慮商標知名度、關聯程度和混淆的問題來綜合判斷兩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案例三】“樓蘭貴族”商標近似案
本案中,將“樓蘭貴族”與上圖另外三個商標相對比,從外觀來看,前者是純文字商標,后者為文字“樓籣”及圖的組合或文字“樓籣”和漢語拼音字母“LOULAN”的組合或文字“樓籣”與漢語拼音字母“LOULAN”以及圖形的組合,字形和整體結構區別明顯。從讀音來看,“樓蘭貴族”呼叫為“loulanguizu”,而“樓籣”呼叫為“loulan ”,差異明顯。從含義來看,“樓蘭”是眾所周知的西域地名,地處新疆的若羌縣,“貴族”二字含義是指享有特權的階層或人群。“樓蘭貴族”的含義即為特定的人物。正如委托人所指出的,“樓蘭貴族”商標的文字創意思想是表達對自身生產的葡萄酒的一種地域符號的說明和對葡萄酒高品質的追求。因此,“樓蘭貴族”與 “樓籣”在含義上顯然不同。
關于商標知名度、關聯程度和混淆的考慮,本案中,委托人所經營的企業新疆樓蘭貴族公司成立的時間是2001年,“樓蘭貴族”作為企業的字號已經有13年的使用歷史。2005年,委托人申請了與其企業字號相同的第4578971號 “樓蘭貴族”注冊商標,同時,該公司是“樓蘭貴族”注冊的使用人。委托人并無任何主觀惡意和攀附樓蘭酒業公司注冊商標的故意。同時,考慮到“樓蘭”為地域名稱,對于非獨創性的地名使用于商標顯然是可以并存的,且樓蘭酒業公司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鄯善縣,而新疆樓蘭貴族公司在烏魯木齊市,并非同一地區,不具有關聯性。新疆樓蘭貴族公司的“樓蘭貴族”酒產品廣泛在新疆全境及全國多個省市銷售,已經形成了成熟的銷售網絡。“樓蘭貴族”注冊商標經過該公司多年的大力宣傳推廣和良好使用,在葡萄酒的消費領域已經建立了較高的市場聲譽并形成了相關公眾群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樓蘭貴族”注冊商標已經與新疆樓蘭貴族公司形成了固定的對應關系,并未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專家認為,新疆樓蘭貴族公司自2005年申請注冊“樓蘭貴族”商標,已經正常使用了近十年,并未有任何不良使用的記錄,且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此時應充分考慮體現保護在先商業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樓蘭貴族”注冊商標和“樓籣及圖”注冊商標、“LOU樓籣LAN”注冊商標和 “樓籣LOULAN及圖”注冊商標等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允許上述注冊商標的正常并存,否則將會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不必要經濟損失。
因此,“樓蘭貴族”注冊商標與樓蘭酒業公司的第223152號“樓籣及圖”注冊商標、第1029081號“LOU樓籣LAN”注冊商標和第3505616號“樓籣LOULAN及圖”注冊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案例四】“BOSS”和“HUGO BOSS”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三得利株式會社是專門從事咖啡等飲料生產的廠商,其“BOSS”咖啡早已于1992年進入市場,通過多年的使用,在咖啡飲料等商品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雨果博斯公司的“HUGO BOSS”盡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該公司對其商標的使用主要是在服裝類商品上,在中國的知名度也僅限于第25類等服裝配飾類商品,與“BOSS”商標所使用的咖啡飲料等商品相差甚遠,無任何關聯性。
專家認為:首先,“BOSS”和“HUGOBOSS”在發音、外觀、字母構成和含義上均存在顯著差別。“BOSS”讀作[ bas],“HUGOBOSS”讀作 ,尤其首字母發音完全不同。同時,依據上述案情事實的分析,前者含義為“老板”,后者被譯為“雨果博斯”,就后者單獨的“BOSS”而言,雨果博斯公司一直將其譯為 “波士”或“波斯”,從未譯作“老板”。從構成上看,“BOSS”是“HUGOBOSS”的組成部分,其字符只占后者的50%。
因此,“BOSS”和“HUGO BOSS”無論從讀音、含義、外觀和構成看,二者均不構成近似。其次,從兩商標的設計理念來看,三得利株式會社對“BOSS”直接譯為“老板”,而雨果博斯公司商標中所使用的“HUGO”為姓氏,“HUGO BOSS”整體為人名。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獨創性而言,如果馳名商標是一個創造性詞匯,其保護范圍會相對較大,但若馳名商標僅是一個普通常用詞匯,其本身顯著性較弱,保護范圍則相對受到較大的限制。“BOSS”本身并非獨創字串,顯著性不強,不宜做過大范圍的擴大保護。專家認為,三得利株式會社在使用和申請“BOSS”商標時并無引起消費者聯想的故意,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咖啡”,在市場上并沒有并存或是說不存在兩商標在咖啡商品上并存的事實,因此,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也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本文來源:商標近似的判斷;單位:中華商標協會;作者: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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