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輕度侵權工商局該怎么處罰
五洲商務網
案情
2012年年初,當事人文某在S縣城開了一家電腦店。營業執照上核準的字號名稱為上高縣××電腦店,經營范圍及方式為電腦零售、維修。開業后,文某的電腦店生意清淡,附近銷售lenovo聯想品牌電腦的其他商店生意卻異常紅火,于是文某制作了兩塊lenovo聯想上高星航分店的招牌,一塊掛在店門口正上方,一塊掛在店內。
不久,有人向工商機關舉報,稱文某的電腦店涉嫌侵犯lenovo聯想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查處。
工商執法人員依法對文某的電腦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實:文某制作并使用了兩塊lenovo聯想上高星航分店的招牌,其店里有待售的方正電腦一臺,不知名的組裝電腦3臺,電腦配件若干,案值萬余元。截至案發之日,文某尚未銷售出一臺電腦,僅銷售了一些電腦配件。文某沒有lenovo聯想注冊商標的授權書。
處理
辦案人員認為,文某未經lenovo聯想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制作并在自己的電腦店內使用lenovo聯想上高星航分店的招牌,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指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指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侵權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立案調查期間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違法狀態,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S縣工商局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文某進行行政處罰。
分析
在對文某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問題上,辦案人員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文某剛開始做電腦生意,難免犯錯,加上他尚未銷售一臺電腦,沒有非法經營額,案發后文某已經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銷毀了制作并使用的兩塊招牌。因此,應給予他口頭警告,免予行政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當事人文某尚未銷售一臺電腦,但銷售了一些電腦配件,其行為影響了lenovo聯想品牌電腦的銷售,損害了lenovo聯想注冊商標權利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應給予文某以下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行為,銷毀其制作并使用的兩塊招牌,予以罰款,上繳國庫。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本文來源:中國工商報;作者:黃經華)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