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維標志審查的基本法律依據
資政知識產權
日本對三維標志的審查,在《日本商標法》中除涉及相同近似問題的第四條、第八條外,涉及到的其他法條主要為:
1、第三條 主文關于“使用”的規定,“商標注冊的要件 (一)在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商標……可以取得商標注冊”;
2、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直接表示的規定。(與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內容相似)
“(3)僅由以普通方式表三維標志審查標準簡介示其商品的產地、銷售地、品質、原材料、效能、用途、數量、形狀(包括包裝的形狀)、價格,或生產、使用的方法、或時期的標志,或提供其服務的場所、質量、供提供服務用的物品、效能、用途數量、形狀、價格,或提供服務的方法、或時期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3、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規定。(與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相似)
“(5)僅由極簡單且常見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4、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關于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規定。(與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相似)
“ ( 6 ) 除前各款所列者外,消費者不能分辨出是與某人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5 、第三條第二款關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規定。(與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內容相似)
“(二)雖屬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商標,但使用的結果能夠使消費者分辨出是與某人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不受同款規定的限制,可取得商標注冊”;
6、第四條 第一款第十八項關于三維標志功能性的規定。(與我國商標法第十二條內容相似)
第四條 不能注冊的商標(一)下列商標雖符合前條的規定,但不能取得商標注冊:“(18)商品或商品包裝的形狀是為了確保本商品或商品包裝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體形狀”;(本文來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者:段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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