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商標代理公司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案
五洲商務網
2009年11月25日,商標局以“未按規定繳納商標異議費”為由對宋某作出《商標異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2010年1月18日,宋某在異議程序中的代理人上海A商標代理公司以自己名義就商標局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是宋某,A代理公司作為宋某代理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條件,因此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駁回了A代理公司的復議申請。
評析: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商標代理組織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主體不適格。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即直接承受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如行政處罰中的受處罰人;也可以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
在商標行政復議中,商標代理組織既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僅能作為受托人代為提起行政復議,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復議。
本案中,商標局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相對人是宋某,A商標代理公司不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條件,依法應當不予受理其復議申請。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受理A商標代理公司的復議申請后,發現其作為申請人主體不適格,依法駁回了其復議申請。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商標代理組織不是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從而也提醒商標代理組織在作為受托人代為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時一定要同時提交委托授權文件并明確委托權限。(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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