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的國際保護現狀
五洲商務網
在討論聲音商標是否可以被注冊保護之前,首先應該考慮聲音是否可以成為一種商標法意義上的標記。T剛PS協定第15條1款規定,商標是指能夠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另外,《商標法新加坡條約》也明確承認了包括聲音商標在內的所有非傳統商標??梢娫趪H層面上,并沒有規定聲音不能作為一種區別性的標記。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明確了對聲音商標的保護,包括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
一、聲音商標的注冊條件
1.顯著性
商標的本質作用在于讓消費者識別出特定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以區別于其他的企業,即所謂的“識別性”與“區別性”,這也就要求商標具有一定程度的顯著性。聲音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顯著性是其作為商標的核心屬性。
在General Electric案中,美國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為,聲音商標可以區分為兩種:本身具有顯著性的商標和本身不具備顯著性的商標。“獨特、與眾不同的、具有顯著性”的聲音,本身具有顯著性的聲音無需證明“第二含義”的存在,但是普通的聲音則需要證明其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國際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顯著性的判斷標準也都與美國相類似,如澳大利亞、我國香港等。其實,這種顯著性的論述與我國現行的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中對于傳統商標的顯著性的論述也是相似的。
可見,在聲音商標注冊的條件上,具備顯著性是必須的前提,這點已經成為一種廣泛的共識。另一方面,可以發現在對聲音商標予以保護的這些國家和地區中,對于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判斷標準往往與其國內傳統商標審查時的標準一致,并無特殊。
2.非功能性
是否具有顯著性的聲音都能注冊為聲音商標?其實不然,有些聲音仍然被排除在注冊商標的保護之外。諸如:通用性聲音與功能性聲音。
通用性的聲音,作為一種我們平時經常使用的聲音,已經成為一種公共的資源,試想如果通用性的聲音能夠得到商標法的保護而成為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有商標時,那絕對是對公平競爭的環境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在澳大利亞、我國臺灣地區等對此也已有規定?!?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aodaliyatmzc.html">澳大利亞商標審查及程序手冊》第二十一章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具識別性的聲音是包含或由普通常見的聲音組成,亦即其他競爭者想要在類似的領域中使用。例如小孩咯咯笑聲用于小孩照顧服務、兒科醫療服務;裁判吹哨三聲用于運動用品和運動用袋等。
功能性聲音,諸如摩托車的引擎聲、機器運作時的聲音等,這類聲音往往是商品或服務產生功能或效果的必要組成,其與商品或服務有著必然的聯系,而并非是一種獨立的、識別性的標記。試想如果對這類聲音進行保護,勢必將會使行業壟斷、不正當競爭的現象頻發。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都對這類具有功能性的聲音不予注冊保護。
關于聲音商標,雖然我國至今還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出臺,但現有的法律中其實已經包含了關于對具有功能性的傳統商標不予保護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商標法》第十一條:……(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筆者認為類似的條款應該被保留并用于聲音商標的保護。
二、聲音商標注冊時的表達形式
由于聲音商標相對于傳統商標在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如果符合了聲音商標的注冊條件,在申請商標時又應該以怎樣的表達形式固定下來呢?在這方面,各國的做法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歐盟采用的是圖樣的表達方式。在歐共體商標體系下,聲音商標圖樣表示方式包括樂譜和聲譜。聲音標志的圖樣表示必須用五線譜表示或者用具有一定時間和頻率的聲譜表示。顯然,這種表達方式似乎是比較嚴謹的,但不足之處在于對于非音樂類作品的聲音,如果僅僅用樂譜或者聲譜來表達,幾乎很難將類似的聲音記錄下來并達到理想的效果。
美國采用的是描述性的表達方式,相對歐盟而言要寬松許多。聲音商標無需附圖,申請注冊時,只須提供聲音樣本、對標志的描述和使用證明即可??梢?,雖然注冊的形式簡化了許多,但這種表達的不足在于聲音作為一種特殊的形式,其實是很難用語言來完美描述的。況且每個人對于用文字描述出來的聲音的理解與主觀感覺往往不盡相同,這樣的表達形式顯然有失嚴謹。
澳大利亞則是將歐盟的圖樣表達與美國的描述性表達相結合?!栋拇罄麃喩虡藢彶榧俺绦蚴謨浴返诙徽碌?條第1項規定,聲音商標的申請必須包含圖示的商標圖樣,可以是聲音單純言詞上的描述。顯然,這種表達方式兼顧了歐盟與美國表達方式的優點,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目前看來似乎是相對理想的表達形式。(本文來源:上海大學法學院;作者: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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