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聲音商標保護中可能遇到的困難
五洲商務網
一、可視性的要求
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中尚未對聲音商標做出任何的規定,而現行的《商標法》第8條則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可見,注冊商標必須首先要滿足“可視性”的要求,這點正是一直以來阻礙聲音商標在我國注冊保護的最大障礙。
然而,在這次向社會公布的《商標法》修訂草案中,第8條已經被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可見,除了刪除了對注冊商標“可視性”的要求外,也明確了聲音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保護。
二、顯著性的要求
與國際上普遍做法一致,“顯著性”在我國注冊商標時同樣被視為核心要件。但筆者認為,聲音商標在保護中存在的一大難點即是顯著性的判斷問題。相比傳統商標的混淆理論,聲音商標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認定似乎比傳統商標更為不易。
筆者認為,不同的人對聽到的特定聲音的反應往往是不同的,正是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感覺。對于傳統的商標,兩個相近似的商標標記一般只要對照兩者的圖示或者文字,對于一般的社會公眾,判斷兩者是否會產生混淆往往并不會差異很大。但對于聲音而言,一段聲音如果只相差一兩個音符往往會給不同的人帶來完全不同的感覺。因此從這點分析,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對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顯著性的審查時,還是在對比兩段聲音的差異時,都要顯得更加困難。
三、非沖突性的要求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如果一個聲音商標獲得注冊,最容易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的當屬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了。
一般來說,筆者認為聲音商標的申請人往往并不會選用冗長的一大段聲音進行注冊,因為這樣做就失去了聲音商標的識別作用。而且如果申請人大段利用他人的音樂作品作為自己的聲音商標進行注冊也很容易被發現并駁回申請。
但試想,如果作為商標注冊的聲音是一小段旋律,而這小段旋律與某音樂作品中的某小段旋律相一致,無論注冊人是有意或者無意,這樣的聲音商標在注冊時就很難被察覺出來。這樣也就很容易會出現后注冊的聲音商標與音樂作品的在先著作權沖突的現象。
四、對聲音商標注冊時表達形式的要求
一個聲音商標如果符合注冊的條件,那其提交的申請文件又應該是以何種表達形式呢?正如前文所述,聲音商標申請注冊時提交的表達形式在國際上并不統一。如果不能選定一個比較理想的表達形式將一個聲音商標所包含的所有信息都固定下來并且便于檢索的話,那么以后在面對新的聲音商標注冊申請時,將面臨對在先注冊的聲音商標大量復雜的檢索工作。而且在遇到聲音商標的混淆糾紛,需要對兩個相似的注冊聲音商標進行比對時,同樣也會遇到大量的困難。(本文來源:上海大學法學院;作者: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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