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填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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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審查中,對說明書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節的規定。
說明書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 說明書應當對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
內容,就能夠實現該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2) 說明書應當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還應當包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實用新型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等五個部分,并且在每個部分前面寫明標題。
(3) 說明書中實用新型內容部分應當描述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對照背景技術寫明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的情形。
(4)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用新型內容應當與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相應技術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5)說明書中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并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附圖不止一幅的,應當對所有附圖作出圖面說明。
(6)說明書中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至少應給出一個實現該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并且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7)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用技術術語準確地表達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8) 說明書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學式、數學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圖,包括流程圖、方框圖、曲線圖、相圖等,它們只可以作為說明書的附圖。
(9) 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但說明書無附圖或者缺少相應附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刪除說明書文字部分的附圖說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交相應附圖。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并修改數據庫中的申請日。申請人刪除相應附圖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10)說明書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本文來源: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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