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審查
五洲商務網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實用新型分案申請進行審查。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分案申請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對于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后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分案申請的審查適用發明專利分案申請的規定)
一件申請有下列不符合單一性情況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包括分案處理),使其符合單一性要求。(本文來源: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指南)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