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商標法的影響
五洲商務網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并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定)規定的義務。1985年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wiki/doc-view-250.html">巴黎公約》是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公約,TRIPS協定是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上增加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條款。它包括對各種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10年來,它對商標領域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一、對商標權的保護更為充分、有效
首先,有效保護馳名商標。TRIPS協定第16條第2款規定:“巴黎公約第6條之2,經必要修改,應適用于服務商標。認定某商標是否馳名,應考慮該商標為相關部分公眾所知曉。”
TRIPS協定第16條第3款規定:“巴黎公約第6條之2,經必要修改,應適用于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該商標在這些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會表明這些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有某種聯系,而且這種使用有可能損害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從以上條款我們可以看出,TRIPS協定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擴大了《巴黎公約》對于馳名商標的適用范圍?!栋屠韫s》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僅適用商品商標,對于服務商標未做規定,而TRIPS協定擴大到對服務商標的范圍,適應了由服務貿易的發展帶來的大量馳名服務商標需要保護的要求。
2.擴大了《巴黎公約》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栋屠韫s》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以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主要解決未注冊馳名商標被搶注的問題。而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在不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日益突出,造成市場混亂。TRIPS協定因此而規定對于他人將馳名商標就不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進行注冊或使用,如果會引起聯想并且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時,應予以禁止。
3.商標馳名與否的判斷,應以相關公眾的認知為范圍?!栋屠韫s》對于商標的馳名應在多大的范圍內進行判斷,并未明文規定。沒有限定只有在一般公眾中知名的商標才可以作為馳名商標保護,那樣的話,將只有極少數的商標可以獲得馳名商標的保護。而TRIPS協定則明文規定以相關公眾知曉程度進行判斷。但對相關公眾的概念并未進一步明確。1999年9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聯合建議明確并細化了“相關公眾”的定義。
4.通過宣傳獲得知名度。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現代通訊技術的高速發展,尤其是互聯網的迅速普及,一個在某地馳名的商標完全可能在另一地尚未實際使用就已經通過廣告宣傳而享有知名度。因此,TRIPS協定規定對商標的馳名不必要通過使用才能獲得。
由此可見,TRIPS協定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較《巴黎公約》更為全面、明確。它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上,突破了以往只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對商標予以保護的做法,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
不管是《巴黎公約》還是TRIPS協定,都對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產生了重要影響。1987年商標局第一次在異議案件中認定美國必勝客國際有限公司在餅及面粉上的“PIZZA HUT”商標為馳名商標;1988年商標局第一次在商標糾紛案件中認定英國尤尼弗公司在香皂上的“力士LUX”商標為馳名商標;1990年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一次在爭議案件中認定美國sher wood電子實驗室有限公司的“sher wood”商標為馳名商標,均對其進行了有效的保護。
在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增加了對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條款。雖然“公眾熟知商標”與“馳名商標”并不等同,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起到了保護馳名商標的作用。1996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也稱56號令),2003年3月又修改為《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也稱5號令),這是我國專門調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行政規章,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事項做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2001年12月1日實施的修訂后的商標法,第一次將“馳名商標”納入我國法律保護范圍,進一步完善了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制度。依《商標法》第13條規定了對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第14條規定了統一的認定標準;第41條規定對惡意注冊的,提起撤銷不受時間限制?!渡虡朔▽嵤l例》第5條、第45條“不予注冊”、“禁止使用”;第53條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等規定。不難看出,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水平已經全面達到了《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的保護要求,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已經全面兌現了作為上述兩個國際條約的成員國應當承擔的國際保護義務。多年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個案中認定的2700件馳名商標中有120多件是外國企業的商標,體現了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是平等、公平、公正的,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商標均給予同等的擴大保護。
此外,TRIPS協定在其他商標方面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均納入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中。如,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增加了查封、扣押手段;為簡化程序、簡化手續、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開通了網上申請;申請藥品、卷煙商標不再要求提供證明文件;商標續展不再進行實質審查等。我國在履行Trips協議以來,商標保護方面的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
二、帶來的思考
思考一:商標權的主體與客體
TRIPS協定第15條第1款規定:任何能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形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何組合,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注冊。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的識別性,確認其可否注冊。成員可要求把“標記應系視覺可感知”作為注冊條件。
為了加入WTO,我國商標法在2001年修改時,擴大了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如:自然人可以依法申請商標注冊;顏色組合、立體商標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渡虡朔ā返?條規定了自然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改變了過去只允許領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者普通的外國人申請商標注冊的狀況,實現了對內對外一致。這使得自然人申請商標火爆,2006年達到申請總量的23.5%。其中不乏有人囤積商標,在其他類別的產品上搶注知名商標,做起了買賣商標的生意,以此獲利。據此,2007年2月,商標局下發了“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對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增加了限制條件。個體工商戶以負責人名義注冊商標要提供營業執照;農村承包經營戶要提供承包合同;其他經營者可提供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并對申請范圍做了限制。這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引起了大家的爭論,是否內外不一致、不平等了,是否違背國際慣例等。如何對待這一問題,靠異議?靠爭議?靠認定馳名商標擴大保護?靠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來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無疑浪費、增加了商標權利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資源和成本,也加劇了商標糾紛,這是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
2001年的商標法雖然增加了顏色組合商標和立體商標的注冊和保護,但我國對這方面的研究還很不夠。從字面上容易理解,“顏色組合商標”,它可以與文字、圖形組合,也可以是由多種色彩構成的組合。“立體商標”也稱三維標志,包括商品的包裝、商品的容器、商品的形狀。商標審查時除要考慮它的顯著特征,商標的相同、近似外,“顏色組合商標”還要考慮是否是本商品天然的顏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以及服務場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顏色。要經過長期使用獲得顯著性,便于公眾識別,才能發揮它的本質作用。如英國石油公司注冊于汽車服務站的BP綠色標志,司機一看到綠色BP標志就聯想到這是英國石油公司提供的服務。同樣,“立體商標”還要考慮是否僅表明商品功能、技術效果,是否給商品增加價值或者是否僅表明商品某種特性。立體商標無疑是與平面商標不同的,在一個普通立體容器上貼上一個有顯著性的平面商標就成為立體商標,這是個很可笑的曲解,完全脫離了立體商標的本意。立體商標應該是一個三維的立體形狀,經過獨創設計具有顯著性(非指定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裝物或者含有其他顯著特征的標志),能夠與其它商標區分開的,才可以作為立體商標注冊與保護。如湖南“酒鬼”酒的麻袋包瓶型,大家并不陌生的肯德基大叔形象,穿著長衫、品茴香豆的孔乙己造型成為紹興咸亨酒店的立體商標。很多國家對立體商標的注冊也很嚴格,而我國引進立體商標相對較晚,但獲得注冊的卻不少,在申請的8200多件立體商標中有4450件準予注冊,達到55%。
“立體商標”與“顏色組合商標”給商標的種類增加了濃濃的色彩,在現實生活中也是非常有實際意義和作用的,但需要商標主管部門好好研究,讓它真正發揮自身的獨特作用,為發展經濟和提高、豐富人民生活水平服務。
思考二:關于地理標志
TRIPS協定第3節專門用一個章節規定了地理標志。第22條第1款規定:“本協議的地理標志,系指下列標志:其標示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者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
我國《商標法》第16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多年來,我國地理標志是通過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予以保護的,還可以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在其他國家得到更廣泛的保護。到2011年9月底,在我國已經注冊1211件地理標志(包括外國商標)。還有一個詞叫“原產地”,WTO規則里面專門有一個原產地規則,原產地是指來源地,因為涉及關稅問題,即貨物從哪里來的,是從來源意義上講的。1999年作為部門規章我國又出臺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對于原產地域產品標志實施強制性注冊登記,這就造成了“原產地域產品標志”與“地理標志”的權利沖突。一個國家內設置兩套行政制度對同一事務進行管理,造成國家管理機構的重疊和行政職權的交叉,讓企業無所適從。多年來,部門之間對此也是爭論不休,是公權利還是私權利,誰能夠作為注冊主體等?,F在農業部門搞了一個“農產品地理標志”,對蔬菜、水果等農產品進行管理。目前形成3個部門管理的局面,需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按政府職能改革原則,依法依職權協調解決此問題,不要再給企業增加負擔。
思考三:關于商標司法兩級審查程序
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增加了司法兩級審查程序,當事人對商評委做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撤銷復審決定、異議復審裁定、爭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這一做法給當事人充分的話語權,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有益的,也符合國際慣例,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如審級多、確權時間過長,浪費人力、物力、財力等,其中也不乏惡意異議人利用程序拖延商標申請人獲得商標注冊的時間而從中獲利,企業的生命周期也可能因為沒有注冊商標錯過發展時機不能進入市場而走向衰敗。
入世后,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確實面臨著機遇和挑戰,企業商標意識不斷增強,商標申請量逐年大幅增加,但我們的研究還很不夠,還不能適應企業的需求和形勢的要求,需要加強調查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法律、制度、規定,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本文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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