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鄞州區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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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人實施自主專利產業化的積極性,提高我區原創性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進程,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推動科技進步、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保證自主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實施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區政府的有關科技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鄞州區專利產業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鄞州區行政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外商獨資或控股企業除外),利用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成果,實施產業化的行為過程。
第三條 項目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規范權限、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企事業單位利用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成果實施產業化后,申請區級科技獎勵資金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項目的申請
第五條 項目的申請者除應符合本辦法中的“第二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在申請獎勵的當年沒發生過侵犯、假冒(等)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第六條 項目的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二份):
(一)寧波市鄞州區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專利產品銷售額清單;
(三)專利受權證書復印件;
第七條 項目申請按照屬地管理歸口申報的原則,通過項目申請者所在地的鎮(鄉、街道、工業園區)歸口管理部門推薦申報。
第八條 項目申請者所在地的鎮(鄉、街道、工業園區)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屬地內申請者所申報的項目進行仔細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負責人簽署推薦意見后,加蓋管理部門用章。
第三章 申請的受理
第九條 項目的申請由區科技局業務科室統一受理。
第十條 區科技局業務科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必要的受理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申請者的資格;
(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三)其它。
申請者對在形式審查中提出的問題及不完備的申報資料,應及時說明或進行補充。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即為受理。
第十一條 項目的受理時間:每年的下半年度,具體以通知為準。
第四章 項目的審核
第十二條 項目受理后,區科技局業務科室將會同有關部門的人員或專家,赴項目申請單位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實地審核,參與實地審核的有關人員與項目申請單位有近親屬關系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核查申請單位專利產業化項目產品的具體銷售情況;
(二)核查該專利成果的組成情況,評審(評估)其在產品銷售中所占的比例;
(三)核查專利授權證書的原件;
(四)其它。
第五章 項目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通過核查和評審(評估)的項目,由業務科室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及獎勵方案,報局領導審查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確定。
第十四條 項目獎勵的基本原則:
(一)發明專利:授權后當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為獎勵的基本起點。獎勵額度=產品核定銷售額×獎勵百分比%(獎勵百分比依政策規定)。每個獨立項目獎勵總額不能突破區科技政策規定的最高上限。
(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當年銷售額滿1000萬元為獎勵的基本起點。獎勵額度=產品核定銷售額×獎勵百分比%(獎勵百分比依政策規定)。每個獨立項目獎勵總額不能突破區科技政策規定的最高上限。
第十五條 項目獎勵方案由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后,按要求會同有關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下達。
第六章 違規的處罰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該對項目申報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采用不正當方法獲得項目科技獎勵資金。如發生項目申請單位采用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回該項目已獎勵的所有資金,并對該項目申請單位處以三年內不得享受同類項目獎勵資格的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本文來源:鄞州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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