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之間的沖突
五洲商務網
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分為在先使用的普通商標和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
對于普通商標而言,他人不可能注意到該商標的存在,同時,由于普通商標的知名度不高,他人不存在搶注的利益驅動,因此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一般不會發 生,但是,如果在該未注冊的普通商標經過長期使用獲得了知名度的情況下與注冊商標產生了沖突,這便成了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從法理上講,注冊商標權利人具有商標專有權,法律賦予其抵抗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冊、使用與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的權利。
原則上,當普通商標經過使用而產生一定的影響力之初,注冊商標權利人就有權利制止其進一步使用。但是,該普通商標畢竟是使用在先,不存在《商標法》上的侵權行為,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上講,一味禁止其使用對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因此,這一沖突有待商標法進一步修改予以明確。
本人認為,
第一,可以肯定的是,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對于未注冊的商標即使經過使用產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后進行注冊的行為有權予以禁止;
第二,對于未注冊的商標,其使用應該控制在注冊商標注冊時的地域范圍,其影響力也應該局限于該地域而不能無限擴大。
注冊商標權利人應該被賦予禁止其進入其地域范圍或在其原始使用范圍以外的使用。這一點可以借鑒《專利法》的規定,即:“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對于他人在先注冊的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法律賦予其對抗在后注冊商標的權利,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可以予以撤銷。
對于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注冊成文字商標或圖形商標的,知名商品所有人亦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賠償。美國商標法基本上也是采用這樣的思路,處理局部地域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不可爭議商標的關系:既為在先已經使用的商標或商號留下對抗注冊商標的余地,也規定這些在先商標不能超出其實際已經使用的區域 。(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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