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應當在多大地域范圍內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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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著名商標應當在多大范圍內著名, 各地立法規定不一。大多數地方性立法沒有針對此問題作出直接規定, 如 《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上海市著名商標是在市場上具有較高信譽、較高市場占有率、較高商標附加值的商標。” 《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并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 是指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市場信譽和商業價值, 并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但在規定知名商標的認定條件時, 《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要求著名商標必須“使用區域大, 在國內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 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由此可知上海市著名商標必須為全國知名商標; 《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要求著名商標必須“該商標所指商品在省內或者國內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 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由此可知河北省著名商標至少要達到省內著名。 《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對商標著名的地域范圍不明, 其第五條規定: “該商標為消費者所公認,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也有一些地方性法律對著名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 如《大連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大連市著名商標, 是指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為公眾所熟知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認定的注冊商標。”《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市著名商標, 是指本市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具有較高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
筆者認為, 著名商標的知名范圍應當界定為“本地區”,理由如下:第一,從地方性立法的目的來看,地方性立法是為了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只有將本地比較有名的商標作為重點保護對象,才能逐步提高本地著名商標的數量, 提高本地商標保護力度, 從而提高本地經濟的影響力和發展水平。第二,從保護程度來看,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一般保護, 在全國市場有較大影響的商標受馳名商標法律制度的保護。影響力界于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之間的著名商標, 其保護水平應當界于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之間, 在作為普通商標受商標法保護的同時,還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并作為地方立法的重點保護對象受著名商標制度保護。值得注意的是,當一商標受著名商標保護時,如果它在全國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則也可以享受馳名商標法律制度的特殊保護。(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李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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