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縣專利工作補助獎勵暫行辦法
資政知識產權
2020年的德清專利獎金政策請訪問《湖州德清縣關于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是《德清縣專利工作補助獎勵暫行辦法》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大力鼓勵發明創造,提高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水平,推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群體的發展,加快我縣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工作補助獎勵資金的來源:
(一)縣財政預算撥款;
(二)上級專利主管部門下撥的各類專利補助經費;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資金。
第三條 專利工作補助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國內專利授權、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獎勵;中介機構為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申請專利代理費用補助;專利示范企業獎勵;專利權質押補助;專利行政執法、專利培訓、交流、展示及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個人獎勵等事項的經費支出;對企業專利數據庫建設、海關專利保護備案等事項擇優給予部分補助。
第四條 單位(個人)申請專利的,經縣科學技術局備案后,提供申報無償服務。具體由縣科學技術局統一委托中介機構為申報者提供代理服務,服務費用由縣科技局予以補助。
第五條 專利工作補助獎勵資金實行??顚S?,接受縣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縣科學技術局負責受理和審批專利補助、獎勵申請,對符合補助、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補助、獎勵經費撥付手續。
第二章 專利授權獎勵
第七條 補助、獎勵的范圍和條件
(一)第一申請人為我縣行政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本縣籍公民個人和其它組織;
(二)符合我縣產業發展方向,具有顯著技術創新特征和廣闊市場開發前景;
(三)專利權權屬明晰;
(四)授權國內專利;
(五)國外(僅限美國、日本、歐盟)授權發明專利;
(六)申請專利以單位(個人)自主申請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請為途徑,國內專利授權獎勵應自授權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獎勵應自授權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單位(個人)申請專利的授權獎勵標準為: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每件獎勵1000元。
(二)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每件獎勵200元。
(三)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每件獎勵100元。
(四)國外(限美國、日本、歐盟)發明專利授權:每件獎勵20000元(同一專利最多獎勵兩個國家);
第九條 申請國內專利授權獎勵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清縣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
(二)國內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
(三)單位申請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申請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四)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申請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清縣國外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
(二)國外專利授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蓋章的代理委托書及復印件;
(四)各項費用的憑據、發票和明細賬單,以及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發票和明細賬單;
(五)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有效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等)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提交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專利授權獎勵須采用書面形式報送縣科學技術局審批,縣科學技術局每半年結算一次,分別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后下撥獎勵經費。
第十二條 單位(個人)委托縣科學技術局認可的中介機構免費代為申請專利的,專利授權后不再實施獎勵。
第三章 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獎勵
第十三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專利試點企業、浙江省專利示范企業、湖州市專利示范企業和德清縣專利示范企業,給予獎勵;若企業在當年同時被認定為不同級別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按最高級別的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獎勵標準給予獎勵(不重復獎勵);專利示范企業每二年審核一次,首次認定獎勵全額獎金的50%,第一次復核后,獎勵剩余50%。
第十四條 獎勵標準
(一)被認定為國家專利試點企業:獎勵20萬元(含省知識產權局補助經費);
(二)被認定為浙江省專利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含省知識產權局補助經費);
(三)被認定為湖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獎勵4萬元;
(四)被認定為德清縣專利示范企業:獎勵2萬元;
第四章 專利宣傳及其它事項補助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專利宣傳、培訓、行政執法、國內外專利交流合作的補助及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個人的獎勵等事項經費的支出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由縣科學技術局組織參加的國際、國家和省專利成果交流展示活動,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可以給參加交流展示的企業適當的經費補助,原則上不得超過展位費的50%。
第十七條 對企業專利數據庫建設、海關專利保護備案等事項擇優進行補助,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50%。
第十八條 對專利權質押的補助標準按有關辦法執行。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專利工作補助、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則取消補助、獎勵,已補助、獎勵的金額如數追回,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獲得的專利補助、獎勵經費,應切實用于專利創造、保護、管理、運用等事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對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提交申請的國內專利和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仍按先前發布施行的有關專利補助、獎勵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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