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資政知識產權
關于湖州市專利申請獎勵政策請參閱《2016年湖州市專利授權補助政策和申請條件》《湖州市加快實施專利戰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二十三條政策》《湖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湖州市鼓勵專利申請和應用促進技術創新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企業技術創新和增強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全面提升企業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根據《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和《浙江省專利示范企業管理辦法》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示范企業是企業專利工作的樣板。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促進企業把專利工作納入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擴大知識產權總量,不斷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第三條 專利示范企業應在以下方面作出顯著成績:
(一)建立有效的專利工作機制,機構、人員、經費落實。
(二)建立專利宣傳培訓計劃,提高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
(三)建立全面的專利管理制度和規程,包括技術開發、信息利用、專利申請、管理維權等。
(四)建立企業專利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將專利工作與技術創新工作的考核評價有機結合,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
(五)積極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產業化,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專利示范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情況良好;
(三)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近三年擁有有效專利15項以上,或累計擁有有效發明專利3項以上;
(五)專利產品年產值3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50%以上。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湖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申報表(見附件);
(二)企業專利工作情況,內容包括企業概況、企業專利管理狀況、專利技術轉化實施效益等;
(三)企業擁有的授權專利的證書和年費發票復印件,受讓或許可實施的專利還應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級專利示范企業認定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委員會、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的組織、審批、授牌和考核工作;
(二)負責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和省級專利示范企業的審核、推薦工作;
(三)制訂全市企業專利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廣專利示范企業的先進經驗,推動全市企業專利工作。
各縣(區)科技、專利、經濟管理部門,在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委員會、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專利示范企業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 湖州市專利示范企業每年一季度前組織申報,根據申報情況擇優認定。每三年對已獲得“湖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的企業進行一次復核,被復核的市專利示范企業,須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時,三年內新授權專利不得少于10項,復核不合格的取消“湖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 對評為市專利示范企業的,由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委員會、市知識產權局授予“湖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并給予適當經費獎勵。
在本辦法實施前,對已經獲得省級專利示范企業稱號的,不再參加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在通過省認定部門復核合格后,參照本辦法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經費在市專利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和省級專利示范企業。
第十條 對市級以上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申報的科技項目,可給予優先立項。
第十一條 對市級以上專利示范(試點)企業可提供人才培訓、專利信息數據庫建立、專利戰略研究、國內外科技合作、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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