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資政知識產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產業化,加快安吉縣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湖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縣專利專項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縣財政科技經費;
(二)國家、省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他資金。
第三條 縣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國內外授權專利、海關專利備案和專利轉化項目的補助;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的獎勵;專利宣傳培訓、行政執法與條件建設、專利信息服務、國內外專利交流合作、重大專利訴訟案件的協助調查與應訴準備以及專利工作的獎勵等事項經費支出。
第四條 適用對象:縣本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和地址在縣本級轄區內的自然人;負責專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縣專利專項資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國內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二) 國外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國外專利管理機構授權;
(三) 向海關總署申請海關專利保護備案已獲批準;
(四) 企業認定為縣以上專利示范試點企業;
(五) 縣專利轉化項目已被批準立項;
(六) 專利宣傳培訓、行政執法與條件建設、專利信息服務、國內外專利交流合作、重大專利訴訟案件的協助調查與應訴準備、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等。
第六條 申請國內外專利申請費用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安吉縣專利申請費用補助申請表(見附表1);
(二)專利證書復印件和當年度年費發票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七條 海關專利保護備案申請費用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資料:
(一)安吉縣海關專利保護備案費用補助申請表(見附表2);
(二)海關專利保護備案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申請專利轉化項目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安吉縣專利轉化項目補助申請表(見附表3);
(二)專利證書復印件以及當年年費發票復印件,受讓或許可的專利還須提交專利轉讓或許可合同副本;
(三)企業專利工作、相關專利技術產業化情況的簡要說明;
(四)申報的專利產品清單和年度內銷售收入明細清單;
(五)企業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受理部門和時間:申請人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科學技術局專利辦公室,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常年受理;國內外授權專利、海關專利備案補助每個季度辦理一次,其他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于補助和獎勵范圍;
(三)未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五)已獲得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補助或獎勵;
(六)申請以往專利專項資金有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企業專利轉化項目補助審批程序按照縣級一般科技項目的“三審一決策”程序進行。
其它補助和獎勵程序:申請人提出申請、專利管理辦公室審核并提出補助或獎勵意見、縣科學技術局商縣財政局審定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專利授權補助或海關備案補助的,應自專利授權之日或者海關專利備案獲批準日起一年內提交申請補助材料,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三條 對在專利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縣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對在專利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鄉鎮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職能科室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補助、獎勵方式
第十四條 補助獎勵額度:
(一)國內發明專利10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15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500元/件;
(二)國外發明專利50000元/件,對同族專利限補助在二個國家(或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
(三)海關專利保護備案按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50%補助;
(四)專利轉化項目每項一般不超過5萬元。
(五)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獎勵:省級3萬元;市級2萬元;;縣級1萬元。
第十五條 專利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專利信息服務、專利戰略研究、國內外專利交流合作、關系我縣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的協助調查與應訴準備、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等事項經費支出根據縣科學技術局專利管理辦公室的年度工作計劃,列入本專項資金預算,按規定程序報批。
由縣科學技術局組織參加的國際、國家和省專利成果交流展示活動,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可以給參加交流展示的企業于適當的經費補助,原則上不得超過展位費的50%。該補助申請可參考相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專利專項資金實行??顚S?,當年資金若有結余,留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申請人領取專利補助和獎勵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申請人領取專利補助和獎勵資金的時效為1年,自縣科學技術局公布補助和獎勵名單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縣財政局和縣科學技術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補助的費用全數收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述補助和獎勵的主要受益人是專利權人和發明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于本辦法受益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給予補助的,不再享受同類別補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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