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制售假冒洋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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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龍假冒注冊商標罪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被告人劉兆龍系自原籍來京務工人員。200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劉兆龍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海子角村平房一條10排其暫住地,未經注冊商標權人許可,自行購買原料酒、酒瓶、酒蓋、包裝箱、封蓋機等物品后,通過灌裝方式自制芝華士、紅牌、黑牌、人頭馬、百齡壇、杰克丹尼、馬爹利、軒尼詩、皇家禮炮酒,通過物流托運方式銷往鄭州、石家莊、西寧等地,經營數額達201 507元。2009年9月12日,公安機關在檢查過程中將劉兆龍查獲,起獲酒瓶、包裝箱、原料酒、封蓋機、未及銷售的部分酒水等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兆龍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系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決被告人劉兆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案例,尤其是罰金與徒刑并處,且罰金較重,有利于從源頭遏制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本案充分體現了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刑事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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