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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觀設計專利之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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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似外觀設計申請制度是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中新設立的一項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制度。自2009 年10 月1 日起,申請人可以將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相似外觀設計申請制度設立的目的是適應設計的創新規律,充分保護和鼓勵發明人的設計構思;對于同一設計人對其產品做出的系列設計,提供一種更加合理的保護方式。在發明創造的過程中,設計人的靈感是發散式的,基于同一個設計構思,或者同一個設計特征,設計者往往可以做出多項形態各異的設計,這些設計雖各有差異,但在某些方面又有著相同的風格。
    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這樣的設計必須分別單獨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如果每項外觀設計之間的相似度較高,則有可能構成重復授權的外觀設計,從而無法給予同一設計人的系列設計更寬泛的保護空間。而相似外觀設計申請制度的設立使得與基本設計相似的其他外觀設計能夠在一件申請中提出,既避免了同一設計人的外觀設計互相構成重復授權,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節省申請費用。因此,相似外觀設計申請制度受到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和歡迎。
    但是,并不是所有由同一申請人同日提出的外觀設計均可以作為相似外觀設計,其必須滿足一定的標準。由于申請人對于這項新制度的判斷標準尚不熟悉,在專利申請中經常出現對不符合相似外觀設計標準的設計提出合案申請的情形,這樣就會引起對專利申請的補正程序,從而延長專利授權周期。為此,本文從不同角度選取多種典型案例,旨在介紹和闡述相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標準。
     
    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關于同一產品的判斷
    相似外觀設計申請首先需要滿足的第一個限定條件,是相似外觀設計必須屬于同一產品。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同一產品,是指使用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的產品名稱相同并且二者含有相同用途的產品。不屬于同一產品的外觀設計,即使其外觀特征完全相同,如汽車和玩具汽車也不能在一件申請中提出?;谕环N產品做出的外觀設計,不論其外觀特征是否相似,都能滿足同一產品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多用途產品,如果產品的部分用途相同,也認為其滿足同一產品的要求。如下圖所示的多功能刀具,雖然設計1 和設計2 的刀具的每個用途并不完全對應相同,但是其作為刀具的一部分用途相同,因此可以認為其屬于同一產品。
     
     
    關于外觀設計是否相似的判斷
    相似外觀設計,顧名思義,外觀設計之間具有相似性?!?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tags/zhuanlishencha/"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專利審查指南》對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如何認定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似進行了解釋,指出“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并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在于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通常認為二者屬于相似的外觀設計。
     
    對于滿足同一產品的外觀設計,在判斷是否構成相似外觀設計時一般遵循以下三個步驟:
    1. 認定基本設計
    基本設計是判斷相似外觀設計的基礎,其他各項設計必須與基本設計進行比較,只有與基本設計相似的外觀設計才滿足合案申請的條件。如果某項設計與基本設計不相似,即使與其他設計相似,也不能被認定為相似外觀設計。如下圖所示包裝瓶的外觀設計,若指定設計2 為基本設計,則設計1 和設計3 均與設計2 相似;若指定設計1 為基本設計,則設計3 與設計1 是否可以構成相似外觀設計則有待討論。
    因此,申請人在提出相似外觀設計申請時,必須要在簡要說明中指定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2. 確定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
    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是各項外觀設計彼此具有關聯性并可以在一件申請中提出的原因。設計特征指外觀設計要素的整體、部分或者其結合。構成各項外觀設計之間的相同或者相似設計特征的,可以是外觀設計的整體或者某一部分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結合。
    也就是說,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一般都源于同一設計構思,并且通過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和色彩3 要素表現出來,是可以直接觀察到的。僅是構思的相同,如對同一題材的設計,但在外觀設計上不具有相似性,不能認定為相似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3. 對是否構成相似的外觀設計的判斷
    在確認了外觀設計之間的設計特征之后,應進一步確認外觀設計之間的區別點,經過整體觀察,如果外觀設計之間的區別點屬于《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的4 種情形之一,則可以通常認為屬于相似外觀設計;如果不是,還需要結合產品的所屬領域,進一步分析外觀設計之間的區別點在整體外觀設計視覺效果中的影響,進而得出是否構成相似外觀設計的結論。
    首先,區別點在于局部細微變化。局部細微變化包括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的局部細微變化。形狀的變化主要體現為輪廓、內部結構等的改變,圖案的變化可以為紋樣、文字、字母等變化,或者單元圖案的重復排列、增減,設計題材的改變等。對于平面產品和立體產品,各項外觀設計之間的改變可以為形狀、圖案、色彩某一設計要素的局部細微變化,或者是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后的局部細微變化。
    如下圖為天平的外觀設計,指定設計1 為基本設計,設計1 與設計2 之間的區別點主要在于天平頂面形狀的改變,對于整體視覺效果而言,屬于局部細微差別,二者構成相似外觀設計。
     
     
    再如下圖所示為扇子的外觀設計,指定設計1 為基本設計,設計1、設計2 和設計3 之間的區別點主要在于扇面中心臉譜圖案和色彩的改變,而扇子的整體形狀相同,圖案的構圖相同,人物臉譜圖案的變化相對于整體外觀設計而言屬于局部細微差別,可以認定為相似外觀設計。
     
     
    其次,區別點在于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外觀設計之間的區別點屬于該類產品領域內慣常設計的變化,那么各項外觀設計可以構成相似外觀設計。如下圖所示為淋浴噴頭的外觀設計,指定設計1 為基本設計,設計1、設計2 和設計3 的區別在于噴頭部分的形狀,對于淋浴噴頭產品而言,扁圓形、扁方形和扁長方形均為該類產品普遍采用的形狀。因此,該區別點屬于該類產品領域內慣常設計的變化,設計2、設計3 與設計1 構成相似外觀設計。
     
     
    第三,區別點在于設計單元重復排列。基于一個相同的設計單元,如圖案、形狀,通過對該設計單元的重復排列,可以構成不同的外觀設計。即使由于設計單元的排列數目不同可能導致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在外觀上區別明顯,仍可以認為其屬于相似外觀設計。如下圖所示烤爐的外觀設計,指定設計1 為基本設計,設計2、設計3 和設計4 相對于設計1 的區別點在于其烤爐爐眼和柜體的設計單元的重復排列,屬于相似外觀設計。
     
     
    第四,區別點僅在于色彩要素的變化。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的形狀和圖案均相同,區別點僅在于色彩要素的變化。色彩的變化,包括色彩要素的整體或者局部變化,體現為色彩的色相、明度、純度的變化,或者色彩的漸變效果變化等。如下圖所示足球鞋的外觀設計,指定設計1 為基本設計,設計1 為黑色,設計2 為黃色,屬于色彩做整體替換的外觀設計,設計2 與設計1 構成相似外觀設計。
     
     
    值得注意的是,有色彩和無色彩的外觀設計,也屬于色彩要素的變化。如在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有兩項有色彩的相同的外觀設計,其中一項要求保護色彩,而另一項未要求保護色彩,則指定其中任何一項為基本設計,而另外一項外觀設計均可認定與其構成相似外觀設計。
    第五,其他情形。除了《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外,根據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也存在構成其他外觀設計與基本設計相似的其他情形。如外觀設計的長、寬、高尺寸的不同或者整體比例的改變;立體產品中局部零部件的增加、減少或者替換;立體產品表面圖案的變化或者增減等,這就需要根據具體案例進行具體分析。因此,如果其他外觀設計與基本設計的區別點導致二者產生了顯著不同的視覺效果,就不能認定為相似外觀設計。
     
    相似外觀設計申請中
    可以包含組件產品
    相似外觀設計申請中外觀設計可以屬于組件產品。對于不論是組裝關系唯一的產品,還是組裝關系不唯一或者沒有組裝關系的產品,其提交組件產品的方式并不影響對于相似外觀設計的判斷。對于是否構成相似外觀設計,仍以整體的外觀設計與另一項整體的外觀設計進行比較,而不是判斷外觀設計的各組件與基本設計的相應組件是否構成相似外觀設計。
    如下圖所示奶瓶的外觀設計,其由瓶蓋和瓶身兩部分組成,指定設計1 為基本設計。在判斷設計2 和設計3 是否與設計1 相似時,應從其組合狀態視圖進行判斷,而不是將設計1、設計2和設計3 的瓶蓋和瓶身分別進行比較。從整體觀察,設計2、設計3 與設計1 構成相似外觀設計。
     
     
    相似外觀設計與成套產品
    申請制度不能混用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合案申請制度,即成套產品的申請和相似外觀設計的申請。為了避免在使用中將兩種合案申請制度的概念混淆,導致對于外觀設計的保護方式不明確,因此《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成套產品中不應包含相似外觀設計。同時,在審查實踐中,也不允許相似外觀設計申請中包含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如下圖所示的兩套茶具的外觀設計,申請人只能在相似外觀設計和成套產品中選擇一種合案申請的方式,即或者分別將系列1 和系列2 作為成套產品提出申請,或者將系列1 與系列2 中的茶壺、奶壺、茶杯分別作為相似設計提出申請。如果將這兩個系列的所有產品在一件申請中提出,則不符合規定。
     
     
    可見,相似外觀設計申請制度是一種方便申請人的合案申請制度。相似外觀設計申請授權后,其中的各項外觀設計均具有獨立的專利性。在專利權轉讓中,既可以整體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因此,申請人應當準確理解相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標準,以便靈活運行該項制度,并從中受益。(本文來源:如何判斷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作者: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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