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明申請的實質審查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下列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權利要求對于發明的整體構思以及具體實施方式進行高度的概括,以期獲得最大的保護范圍;第二種是權利要求僅僅將具體實施方式中記載的某個技術方案不做加工而直接呈現在權利要求中。后一種情形在機械領域尤為常見,即在權利要求中并沒有將技術的改進點體現出來。無論是遇到上述的何種情形,審查員在進行檢索時通常面臨著兩種選擇:第一種是僅就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最大范圍來進行檢索或只針對權利要求的字面意義來確定檢索要素并進行檢索;另外一種則是客觀理解申請的本意,在了解這項技術發展的來龍去脈后,從本申請的整體構思上入手進行檢索尋找“三性”評判的證據。第一種做法得到的證據往往不足以使申請人信服。因為在采用這樣的證據作出“三性”評判意見時,往往會機械地進行特征對比,而忽視了本申請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而導致審查結論不夠客觀以及使問題羈延至后審的比例增多。而另一種做法則是將審查的重點放在從整體構思上把握發明實質,具體分析申請人遇到的技術問題是如何產生的,又是以何種思路來解決該技術問題。雖然在這樣一個過程中,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在對申請所涉及技術發展脈絡的理順上,但是這種做法卻能夠充分的發掘發明對現有技術所作出的智慧貢獻。同時,采用這樣的證據進行“三性”評判能夠更快的明晰與申請人爭論的焦點,而不是糾結于技術方案的其它細枝末節,從而更大程度上提高審查的質量和效率。上述后一種做法也正是本文所述的“換位思考”,即站在申請人或者發明人的角度去體會發明的創新過程,找出發明對現有技術的智慧貢獻。而不僅僅只是對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機械的拆解來作出“三性”評判意見。“三性”評判能力的提升不能簡單以檢索到能夠用于評述的證據的數量來衡量,而應以證據是否具有說服力作為評判審查質量的標準,這樣才能更容易使申請人信服。下面通過審查實踐中的一個具體案例詳細闡述筆者的觀點。
1、 案例分析
圖1 案例一的結構示意圖
本案例涉及一種緊固件、使用該緊固件的殼體以及緊固方法,其發明目的在于:當多個部件之間進行緊固連接時,能夠通過該緊固件的預緊力作用,使得裝配時能夠實現單人操作。其權利要求如下:“一種緊固件,是在分別設置有安裝孔的多個部件重疊的狀態下對多個部件進行緊固的緊固件,緊固部件保持部和插通于所述安裝孔的螺栓部件,所述緊固部件保持部具備:第一面卡合部(2),該第一面卡合部(2)位于成為所述重疊的多個部件的最前側的面的第一面側且與該第一面卡合;延設部(4),該延設部從所述第一面卡合部(2)向成為所述第一面的背面側的第二面側延伸設置,其中,所述第二面成為所述重疊的多個部件的最后側的面;第二面卡合部(3),該第二面卡合部(3)位于所述第二面側且與該第二面卡合;螺紋部,該螺紋部使所述第二面卡合部(3)伴隨所述螺栓部件的旋轉而向所述第一面卡合部(2)側移動。”案例一的結構示意圖如圖1。從以上描述可以看出,該案的權利要求概括得較上位。權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出第一面卡合部、第二面卡合部以及延設部的具體結構特征,僅僅只是限定出了三者之間的位置關系以及裝配的方式——“螺紋部使所述第二面卡合部伴隨所述螺栓部件的旋轉而向所述第一面卡合部側移
圖2 案例一的對比文件示意圖
動”。然而從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例中可以看出,實際上以上三個部件的這種設置方式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由于板件102 和板件103 的尺寸較大較重,以前在裝配時需要兩個工人協作完成,由其中一人將板件103 壓緊在板件102 上的預安裝位置,另一人來完成穿插及擰緊螺栓的工作。而本申請則是先通過延設部和第二面卡合部的配合使兩板件處在一個無法在豎直方向上分離的狀態,而后通過第一面卡合部和螺栓的配合實現兩板件之間的緊固連接。
該案例的國際檢索報告中提供了一篇對比文件,如圖2。
雖然這篇對比文件公開了權利要求中的“螺紋部使所述第二面卡合部(圖2中部件2 右端部部分)伴隨所述螺栓部件(圖2 中部件5)的旋轉而向所述第一面卡合部(圖2 中部件3)側移動”,如果再看對比文件中的部件2 左部延設部,那么可以看到對比文件和本申請中的“第一面”是不同的,并且第一卡合部和延設部的設置方式與本申請都是不同的。該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顯然在進行裝配時(假設與本申請中板件的條件相同)無法實現單人操作。部件2 和部件3 首先要完成與板件6 的卡合,之后仍然需要一人來壓緊板件6,另一人完成穿插及擰緊螺栓的工作。而上述區別也正是本申請的發明點所在,是申請人認為的其對現有技術的智慧貢獻。
如果審查員在獲得上述證據之后簡單地用公知常識對上述區別進行評述,那么這樣的證據又何以讓申請人信服?這樣的認定必然有“事后諸葛亮”的嫌疑。站在申請人的角度想一想,如果拿到了對比文件這樣的最接近現有技術,是否就有動機將部件2 和部件3 的設置方式作出類似本申請的改進?而事實也證明,雖然審查員在一通中采用了這篇對比文件評價了該權利要求的創造性,但是申請人在答復時就上述區別進行了爭辯,審查員也無法使用該對比文件對本申請提出進一步的審查意見。
可見,在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應“換位思考”,站在申請人的角度體會發明的創新過程,進而采用更接近于發明的構思的證據做出“三性”評判。
2 、結論
在
專利審查中,如果能帶著換位思考的意識,也許能夠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可見,專利審查時應拋開表象看本質,從發明的整體構思入手分析案情,站在申請人的角度,還原發明的創新過程,深入發掘發明對現有技術所作出的智慧貢獻,由此實現審查結果的公正判定。(來源:專利審查中的換位思考;作者:陳 蓬 周萬琳 許志慶;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