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沖突情況下專利權的歸屬
五洲商務網
前些日子一位客戶咨詢五洲商務網一份有關委托開發合同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研究之余,覺得有必要將其撰寫成文章,供大家共同探討。
案情如下:
甲方:杭州某公司;乙方:杭州某大學。甲方委托乙方開發某新型自動化機械,因為該機械在國內尚屬起步階段,因此在合同簽訂時,甲方出于商業機密考慮未聘請任何律師,特別是知識產權領域的律師進行合同的審核工作?,F由于合同簽訂比較草率,雙方在后來的合作中出現了較為嚴重的矛盾。
合同片段如下:
……第十二條……
1、乙方享有專利的申請權,甲方享有專利的使用權,乙方的研究成果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
2、關于本合同的知識產權特別約定:本合同知識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
問題分析如下:
第一,本合同的主要利益點在專利權的歸屬上。如果根據第一條,則從習慣上不難判斷,專利申請權歸乙方一人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權,該使用權屬于專利的獨占許可使用。
第二,根據該條款,則得出一個較為矛盾的結果,那就是甲乙兩方共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是一種依法對智力勞動成果享有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專利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申請及國家的審查,只有是專利申請人才有可能享受完整的專利權。那么根據第二條的共有原則,甲方應當享有申請權。
矛盾點:
第一條說的是專利權屬于乙方,甲方享有的是乙方授予的使用權(獨占許可);第二條則說專利權屬于雙方所有,即乙方也可以成為專利申請人。
觀點:
五洲商務網專業代理專利申請,是一名立志于在知識產權領域拓展的學者型知識分子,參考一些學者的意見之后認為這個問題可以有一個途徑,兩種解釋。
一個途徑是指,該合同的兩條條款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法中約定的無效或效力待定的情況。因此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那么,這問題就會推給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法官將成為解決該問題的唯一途徑。
兩個解釋:解釋一,甲方享有專利申請權。理由:第二條“特別約定”中說明了該合同的知識產權歸兩方共有。此外,根據第一條,甲方律師還可以辯解“合同約定乙方享有專利申請權并未排除甲方享有,加之第二條的共同共有”,再加上《民法》的公平原則,假如甲方沒有了這個專利權,衡量整個投資和收益會產生巨大的差距。這顯然對甲方是不公平的。
解釋二,甲方不享有專利申請權,即甲方不享有專利權,專利權只由乙方享有,甲方則可享有獨占的專利使用權。理由:根據第一條的理解,其實可以判定甲方放棄了專利權。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根據行業慣例,專利申請權一直是歸屬研發方,一般出資方僅享有專利使用權。
后記:
五洲商務網對該合同暫時不能給出一個完全統一的答案,只是根據現行相關法律和行規做了一個分析。希望對有這方面問題的人有所幫助,同時也更希望那些準備簽訂或者正在簽訂有關于知識產權合同的朋友能夠多聽聽相關律師的建議,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再羅嗦一句,專利權的歸屬涉及到企業能否評定高新技術企業問題。高新技術企業現行的優惠政策是稅率優惠10%,這對企業的幫助還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企業務必重視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