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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商標保護中的異化現象

    五洲商務網 0


    保護目的的異化

    著名商標的保護肇始于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上世紀九十年代后期,其目的有二:其一,給予著名商標與其知名度相匹配的法律保護,以維護著名商標的良好信譽,促進公平競爭;其二,通過扶持本地著名商標的發展,提升本地企業的知名度,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但此種由地方政府直接介入且與地方經濟發展休戚相關的著名商標保護制度,注定了它被行政干預的宿命。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中急功近利的指導思想,導致著名商標保護中行政管理色彩日益濃厚。地方政府為追求政績,人為設定量化指標,如江蘇省2009 年頒布的《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規定:力爭5 年內全省馳名商標達到200 件, 省著名商標達到2500 件。成都市政府在部署2010 年品牌戰略工作時提出,要確保全年省市級著名品牌增長10%以上。

    著名商標所具有的良好市場信譽是企業在長期經營中積累起來的,是由消費者認可的。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刻意“培育”著名商標,其實質是以非市場的手段幫助企業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違背了保護著名商標的初衷。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品牌戰略的實施最終依靠的不是著名商標的數量,而是商標所標示的優良品質和消費者認知度。



    保護標準的擴大

    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一般商標的專用權只限于同類商品或者相類似的商品范圍。他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或近似商標,不構成侵權,但馳名商標除外?!?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tags/TradeMarkLaw/"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商標法》第13 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6 條規定,“就不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這表明法律對已注冊馳名商標實行的是有條件的跨類保護,并且規定“容易誤導公眾、導致混淆”是馳名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

    但綜觀各省市對著名商標保護范圍的界定,則標準不一,差異明顯,主要可分為三種類型:

    1.以江蘇、上海等省市的規定為代表,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是防止他人將著名商標用于企業字號或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且以會發生混淆、誤認作為界限。

    《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規定,江蘇省著名商標一經認定,其商標專用權在本省范圍內的保護包括兩方面:一是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的企業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混淆,引起購買者誤認,等等。該規定不僅將著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嚴格限定在《商標法》關于商標權保護的框架內,而且有效解決了商標權與企業字號之間的矛盾,尤其是直接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知名商品的保護內容銜接(《反正當競爭法》未明確知名商品的范圍), 體現了對著名商標一定程度上的強化保護。

    2.以浙江、安徽等省市的規定為代表,對著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但以“暗示該商品與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系”或“足以引起公眾誤認”為前提。

    如《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此類規定采用“淡化理論”對著名商標予以保護,實質上使著名商標獲得了類似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抹殺了著名商標與馳名商標的區別,應不可取。

    3.以甘肅省的規定為代表,對著名商標不僅給予跨類保護,且不以“公眾誤認或造成混淆”為要件。

    根據《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規定,只要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一概不得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作為企業字號或其他商業標志使用;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同意,他人不得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作為未注冊商標、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至于此種使用是否會發生混淆、誤認,則在所不問。該規定使著名商標獲得了超越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造成了地方法規與法律的規定相抵觸,其合法性令人質疑。



    效力范圍的擴張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政府規章或地方性法規,都屬于地方立法,其效力不應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因此,著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其著名的區域。如《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13 條規定,江蘇省著名商標一經認定,其商標專用權在本省范圍內受到保護。

    著名商標在被認定的區域內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公眾認知,容易造成混淆,需要對其給予相應的特殊保護。但絕不能將著名商標等同于馳名商標,更不能突破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對商標非著名地區的侵權行為,只能按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標準進行處理。

    然而,市場經濟條件下跨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商品流動, 導致區域外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可避免, 具有嚴格地域性的地方法規對此鞭長莫及。

    據此,省市地方政府希望通過跨區域的協作突破地方性法規的適用范圍,實現本地著名商標在區域外的保護。自1997 年起,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率先簽署了《華東三省一市商標管理協作辦法》, 至2004 年6 月又逐漸發展為包括江西、福建和山東在內的六省一市之間的協作, 建立了“華東六省一市商標管理協作網”,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規定每年各成員之間及時交換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稱,對把他人馳(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申請登記的,工商部門不予以注冊;二是聯合執法,協作查處跨省侵犯著名商標的案件,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實踐中,福建省南平市工商局以“華意”是江西省的著名商標為由駁回“華意”企業名稱注冊申請,即是落實著名商標保護協作辦法的結果。

    2004 年9 月《泛珠三角區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協議》達成,協議成員包括廣東、廣西、福建、海南、江西、湖南、四川、貴州、云南等九省區。2007年8 月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和湖北六省簽署了《中部六省商標保護協作辦法》, 確定了“一地認定,網內共認,異地聯保”的行政特別保護執法協作網絡。

    對著名商標實行區域協作保護,實質上是借助全國工商機關的商標行政執法協作網或平臺,給予一定區域馳名的著名商標在跨區域乃至全國范圍內獲得了保護,其本身已經逐漸異化為全國性馳名商標,享有中國馳名商標的特別權利。

    這種對著名商標的過度保護不僅違反了法律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統一規定,也侵犯了其他民事權利的合法空間。各地“著名商標區域合作協議”則成為“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地域效力擴張的推手,遠離了著名商標保護的立法宗旨。(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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