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字號沖突的實踐形態
五洲商務網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企業經核準登記后成立并獲得企業的字號,但如果其注冊的名稱已被他人在登記注冊之前就注冊為商標,此時可能產生沖突。此類沖突主要表現為:第一,企業名稱權的所有人擅自將他人已注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如上??死蚪z汀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受讓取得“克莉絲汀”文字圖形組合商標。作為企業字號和商標的“克莉絲汀”在食品制造、銷售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蘇州市克莉絲汀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注冊登記,原名蘇州市金童食品廠,1999年企業字號變更為“克莉絲汀”,在與上海“克莉絲汀”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相同的商品的包裝上,蘇州克莉絲汀除標注其企業全稱外,另單獨突出使用企業簡稱“克莉絲汀”,從而導致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第二,在先商標權人許可他人將其商標作為字號使用,但字號使用未按約定支付使用費。如原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永久”注冊商標,該商標在國內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被告上海永久麟龍摩托車有限公司系由原告摩托車分公司部分改制而成,原告在被告處曾經有10%的股份,再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撤銷企業名稱中的永久字號,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被告并未變更,從而導致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沖突。
2.將與他人在先注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
企業名稱的在先權早于商標權存在,且屬于企業享有的用以區別其他企業和防止其他企業使用該名稱的名稱權。此類沖突表現為:商標權人擅自將己注冊在先的他人企業名稱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使用并注冊。如福建省晉江市磁灶嶺畔芳芳陶瓷廠1993年核準注冊“恒盛”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在此之前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廠已經以“恒盛”為字號進行了企業名稱登記。之后,恒盛陶瓷廠并未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芳芳陶瓷廠“恒盛”注冊商標的申請,而在其產品及包裝使用“恒盛瓷磚”的簡稱。由此引發商標與字號的沖突。
3.企業名稱中字號與注冊商標的交叉沖突
企業名稱中字號與注冊商標的交叉沖突,即某企業的字號與他人商標沖突,而其商標又與該他人的字號沖突,這其實是上述兩種情況的組合形式,但因其同時侵犯他人的兩項權利,故其更容易引起混淆,其危害也往往越大。如原告惠工廠自1993年起生產、銷售工業用縫紉機及配件,于1993年取得“海菱”注冊商標,該商標于加00年被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被告華衣公司曾向惠工廠購買過工業用縫紉機,在知曉原告的“惠工”字號和“海菱”商標后,華衣公司中請注冊了與原告字號相同的“惠工”商標,其法定代表人又于2000年成立了字號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海菱公司,再將“惠工”商標許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兩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印制、散發的宣傳資料上同時出現了分別與原告“惠工”字號、“海菱”商標相同的“惠工”商標、“海菱”字號,造成混淆。(本文作者:周利仲)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