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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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廳機關各處室:
為加強科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浙江省科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浙江省科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廳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廳的名義發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反復適用,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行政文件。
由我廳承辦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參照本辦法執行。
廳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獎懲、人事等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科技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第四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組織、協調、審查、備案等工作。
各業務處(室)在職能范圍內承擔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申報立項、調研起草、征求意見、提請審議、發布等工作。
辦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負責規范性文件公開等工作。
第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由政策法規處負責向各業務處(室)征集下一年度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各處(室)認為確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及時向政策法規處提出下一年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建議。
未列入年度計劃且亟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廳分管領導批準,可列入年度計劃。制定程序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處(室)規范性文件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文件名稱、制定目的與依據、主要內容、工作進度等。
第七條 政策法規處根據各處(室)的制定建議,編制規范性文件年度制訂計劃建議,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并提請廳務會議審定后,下達年度計劃。
第八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年度內按計劃完成;特殊情況下不能如期完成的,相關責任處(室)應當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并及時告知政策法規處。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調研工作由責任處(室)負責,內容涉及兩個以上處(室)職責的,應當由責任處(室)牽頭,聯合起草調研。
第十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及應急性的事項外,規范性文件在起草過程中,責任處(室)應當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等方式,或通過省科學技術廳門戶網站、省科技信息網等公布草案,征求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行政部門關系密切的,責任處(室)應當及時征求其他行政部門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責任處(室)在廣泛征求意見后,應當及時將規范性文件草案提請廳務會議審定。在提請廳務會議審定前,處(室)應當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征求意見的相關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草說明的內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制定過程、征求意見、政策協調、主要內容等。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廳主要領導或者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署公布。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內容屬于階段性工作的,應當載明有效期。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卻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在省科學技術廳門戶網、省科技信息網等,主動向社會公開發布規范性文件文本。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向社會公開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科技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六條 責任處(室)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件、文件的起草說明、征求意見的相關材料一式五份提交政策法規處,由政策法規處按《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七條 政策法規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本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處(室)負責職責范圍內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保留、修改、廢止等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后,政策法規處應當及時會同業務處(室)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定期匯編本廳已公布和清理的規范性文件。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科技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九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對各處(室)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作為廳年度工作責任制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政策法規處組織實施,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浙江省科技廳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科發政〔2002〕122號)同時廢止。(本文來源:浙江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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