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反淡化法立法宗旨及一般性問題探討
五洲商務網
1、立法宗旨
聯邦反淡化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馳名商標,防止繼商標馳名以后,因第三人的使用而使該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征受到玷污、貶低,即使這種使用不存在公眾混淆的可能性。關于議案的國會報告指出,反淡化法規定的聯邦法律救濟措施為馳名商標提供了一個統一的、一致性的保護。聯邦立法之所以必要,是因為馳名商標通常以全國范圍內的使用為基礎,目前的反淡化保護的法律效力僅限于各州范圍內,是一個不完整的體系。立法進程中,試圖根據某一州的反淡化法而授予全國范圍內禁止令的做法,受到一些州法院的反對。事實上,在聯邦反淡化法議案提出以前,為了彌補司法審判中缺乏統一立法的缺陷,半數以上的州有了自己的反淡化法。但由于各州法律的不統一,在客觀上造成了人們對訴訟地的選擇,并且導致了著名商標訴訟數量大大增加??藏悹?middot;索普(Campbell Soup) 公司法律顧問向國會法律委員會提交的一項關于支持聯邦反淡化立法的提案中說:坎貝爾·索普公司因淡化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是我們贊同反淡化立法的根本原因。當我們試圖行使的權利模糊不清的時候,我們或者是使自己陷入昂貴的、拖延的和不確定的訴訟之中,或者是根本無法為自己的品牌去做些什么。這種情形對商標所有人來說是經濟利益的喪失,對司法制度而言是效率的喪失,而這本來是可以通過立法加以解決的問題。
2、國際影響
反淡化法的目標之一是與美國在商標領域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相符合。按照國會的報告,TRIPS 協議含有對馳名商標提供反淡化保護的條款,通過聯邦的反商標淡化法的一個動機就是,這項法律應當與TRIPS 協議一致起來。進一步說,它將有助于政府代表在與其他國家的談判中獲得對美國公司所擁有的馳名商標更大程度的保護。按照國會議員卡勒司的說法,如果美國不為馳名商標提供特別保護的話,其他國家就不會愿意修改他們的法律去保護著名的美國商標。
3、是否僅保護馳名商標
最初的議案僅僅適用于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國會議員中某些人受專利商標局所提供證明的影響,提議對議案進行修改,把保護范圍延伸至所有馳名商標,注冊的和未注冊的。據國會報告稱,專利商標局認為,保護馳名商標的聯邦反淡化法如果只是限于注冊商標,是不符合美國的地位和主張的。這種限制會降低美國在與貿易伙伴交往中的地位。所以,反淡化保護既要適用于注冊商標,也要適用于未注冊商標。作為先導,這一規則為知識產權建立了一個強有力的世界范圍的保護標準。它意味著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無須考慮它是否在尋求保護的國家注冊。在接受國會議員的修改建議之后,反淡化法最終既適用于注冊的馳名商標,也適用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4、與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有關的問題
在1987 年,法律委員會曾將反淡化條款從1988 年商標修正案草案中刪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個重要問題擺在了國會面前,即修訂案中的反淡化條款與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中廣告主的某些權利發生了沖突?,F在的法律排除了與憲法規定有沖突的部分,它足以保證合法行使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賦予的各項權利。這將得到廣播機構和其他媒體的擁護。
5、與各州反淡化法并行
聯邦反淡化立法的歷史表明,聯邦商標反淡化法的制定并不意味著它具有優先于州法的地位。在專利法和商標法這兩個法律領域里,聯邦法起著主導地位。但是,在商標反淡化法的施行上,聯邦法和州法是并行的。(本文來源:互聯網)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