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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館界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建議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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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開著作權法修訂研討會

    修改草案第一稿的上述缺陷,大大出乎圖書館界的預期。2012 年4 月19 日中國圖書館學會秘書處與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聯合主辦了為期一天的“圖書館界著作權法修訂專題研討會”。與會代表包括來自國家圖書館、全國文化工程共享中心、公共圖書館、科研圖書館、高校圖書館、中國圖書館學會秘書處及中國圖書館學會圖書館法律與知識產權委員會的20 多位專家學者,國家版權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兼修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王自強和相關工作人員也應邀參會。

    研討會上王自強司長簡要介紹了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原則、要求與進展,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張曉林館長介紹了國際圖書館組織與其他國家圖書館界參與著作權法修訂的立場和訴求。圖書館界代表結合網絡與信息技術普及對圖書館管理服務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難以解決的網絡數字資源長期保存、遷移備份、館際互借與文獻傳遞、職務作品與國家資助課題的開放存取、注冊用戶通過非公開安全網絡瀏覽館藏等一系列問題。在肯定《著作權法》修訂工作所取得成績的同時,指出修改草案第一稿的不足之處,包括圖書館網絡傳播和破解技術保護措施相關的豁免條款以及使用館藏孤兒作品的豁免條款缺失、著作權轉讓合同備案需要繳納費用等,呼吁著作權法修訂在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關注公眾利益的保護。

    王自強司長簡要解答了與會圖書館界代表提出的問題,表示著作權法就是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法理和國際條約都沒有以公眾利益為依據,圖書館界所主張的著作權法修改不應損害公共利益的訴求要有國際通行的著作權公約條文為支撐才能奏效。因時間所限,上述問題未能在會上得到與版權局官員的充分溝通。在上午會議的總結階段,與會圖書館界代表表示,將積極參與著作權法的修訂工作,在實踐中支持和推動著作權法的落實。并呼吁圖書館界同仁多途徑、多方式反映訴求,在為用戶代言的同時,向用戶宣傳著作權法修訂的重要意義以及對文化知識傳播產生的深遠影響,鼓勵用戶積極參與著作權法修訂。

    下午的會議由來自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中圖圖書館學會法律與知識產權委員會以及國家圖書館數字資源部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參與。大家集中討論了圖書館界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的修改建議。在歸納圖書館界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逐條分析《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的條款,逐字逐句斟酌修改建議,并形成文字記錄。最后委托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將研討內容整理為書面建議上報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



    二、對修改草案第一稿的書面建議

    1 著作權法修訂研討會形成的書面建議

    2012 年4 月25 日,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將著作權法修訂研討會的書面建議整理完畢并上報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此前還發布了新聞稿。 該書面建議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1)著作權法修訂應堅持平衡性原則,妥善處理好保護著作權與保障傳播的關系。既要依法保護著作權,又要促進傳播使用,讓社會公眾能夠充分利用數字時代帶來的傳播能力獲取文化知識與科技信息。

    (2)為強調著作權保護在促進知識傳播與利用方面的作用,建議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一條“鼓勵作品的創作、傳播”之后增加“利用”二字,完善著作權保護宗旨。

    (3)以列舉方式規定權利的限制與例外條款,無法適應迅速發展和層出不窮的新媒介、新技術和新環境。應根據《伯尓尼公約》規定的三步檢驗標準將修改草案第39 條設置為一般性合理使用豁免條款或稱兜底條款,以便合理使用豁免能及時拓展至新的使用情形。建議將該條內容修改為:“在不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侵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以非商業性使用為目的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合理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著作權人行使權利,尤其是簽訂許可合同、添加技術保護措施不應剝奪合理使用豁免條款賦予使用者的權利。建議在修改草案第49 條“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許可、轉讓、設立質權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之后增加 “但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本法規定的法定權益”、在第67 條最后增加“法律賦予權利人及公眾的法定權益不應受到技術保護措施的限制”等限定條件。

    (5)考慮到作品形態和傳播形式的多樣化,權利人采取的作品技術保護措施可能限制除盲人以外的其他殘障人員使用作品,社會有義務支持殘障人員獲得同樣的信息利用能力。建議將修改草案第40 第12 款的盲文出版擴大到其他殘障人士可以感知的特殊格式或文字;將第67 條第2 款的適用人群范圍從盲人拓展至包括其他殘障人員。

    (6)圖書館、檔案館、文化館等公益性機構,是文化知識保存、傳播、利用,實現著作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平衡的重要保障。應在館藏復制豁免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權利限制與例外條款,確保圖書館、檔案館等利用新技術履行其社會職責。具體包括:

    1)支持圖書館、檔案館等公益機構在非商業利用前提下,使用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為公眾服務。將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22 條更改為“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但不排除圖書館、檔案館等社會公益組織在非商業使用條件下的無償合理使用。”

    2)將營利機構與圖書館、檔案館等社會公益機構對孤兒作品的使用區別對待。支持圖書館、檔案館等積極利用孤兒/無主作品向社會提供服務,避免此類作品被商業機構變相“代替”權利人實施壟斷。建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25 條增加相關內容“如果使用者為圖書館、檔案館等,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后使用作品。作者或者其他權利持有者有權向圖書館或者檔案館聲明其為上述作品的權利所有人,并有權要求停止使用或者從未來的使用中獲得報酬。”

    3)考慮到通過網絡公開傳播的數字知識內容已經成為社會寶貴的知識資產,應支持圖書館、檔案館等公益性機構對其進行有效收集和長期保存、以便社會永續利用,建議在第40 條中增加“依法享有保存國家和地方文化遺產職能的圖書館、檔案館等可以采集、保存具有歷史、科學和文化價值的公開網絡資源,權利人明確禁止的除外”作為第13 款。

    4)考慮到合法獲得的數字作品的格式常因技術變化而無法使用,應支持圖書館、檔案館為保存目的進行格式轉換,建議在第67條增加“圖書館、檔案館等為保存目的對合法獲得的數字作品進行格式轉換”作為第5 款。

    5)考慮到公益非營利圖書館、檔案館等資源獲得渠道以及服務對象使用作品的復雜性,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無知或第三方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建議在第72 條侵權責任條款最后加入“如果圖書館、檔案館等已經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可免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上海圖書館界的書面建議

    上海市圖書館副館長陳超作為上海圖書館界代表參加4 月19 日研討會返滬后,向吳建中館長匯報了會議情況。吳館長隨即組織上海市圖書館學會和上海圖書館行業協會研究起草了“上海圖書館界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若干建議”,并于4 月26 日上報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該書面建議首先表達了圖書館界對著作權法修訂的態度與訴求:

    (1)當前,人類社會已進入全媒體時代,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機制日益完善,正進入文化和科技創新大發展大繁榮的新時期,修改《著作權法》非常及時和必要。

    (2)圖書館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無論是在保存文化和消除信息鴻溝方面,還是在促進知識傳播和生產力發展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對人類文化內容的繼承共享和傳播,通過對信息訪問公平權利的保障,圖書館才存在極大促進了人類文化和科技的創新發展。圖書館作為著作權法涉及到的各種利益關系中的重要一員和產業鏈條中的重要一環,希望圖書館的作用能得到充分重視,以更好地保障社會大眾基本的文化權益。

    該書面建議提出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增加合理使用條款,以支持圖書館為個人學習研究或學校教學或科學研究開展公益性文獻提供服務;增加相應的法定許可條款允許圖書館為社會開展除上述目的以外的公益性文獻提供服務。

    (2)增加合理使用條款,允許圖書館開展在館舍內播放館藏音像作品、向讀者出借館藏音像制品等公益性視聽服務。

    (3)進一步明晰規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義務和運行管理,可以在圖書館等利用法定許可開展的公益性服務中先行探索“延伸性集體管理”原則,為我國圖書館服務中的法定許可行為具有可操作性提供切實保障。

    3 中國圖書館學會與國家圖書館的補充建議

    除上述二份建議外,為充分表達圖書館界對著作權法修訂的立場和訴求,中國圖書館學會與國家圖書館于4 月29 日聯合向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提交補充書面建議。在概述圖書館界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意見和原則立場的基礎上,著重提出前二份書面建議未涉及的問題與建議。主要內容包括:

    (1)《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沒有系統整合我國2006 年頒布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內容,沒有設置與圖書館相關的網絡傳播權限制條款。這種無視社會進步與技術創新環境下廣大公眾的信息獲取需求以及現代圖書館運營管理模式的做法,會阻礙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以及非營利教育科研機構通過網絡向用戶提供館藏資源的瀏覽利用。其結果勢必導致數字鴻溝的日益擴大,侵害公眾利用網絡獲取信息的權利。最終將會使文化知識傳承、文化產業和知識創新難以為繼。

    (2)建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0 條第8 款在允許圖書館為保存目的復制館藏作品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允許“圖書館通過非公開網絡向本館用戶提供館藏限量瀏覽服務”。

    (3)建議對修改草案第一稿動大手術。重申圖書館界2011 年7 月底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改建議的核心觀點:

    1)充實、完善數字復制與信息網絡傳播相關的條款。

    針對我國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二個著作權公約《WCT》和《WPPT》的現實,在現有著作權法的基礎上,著重增加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與限制條款,理順已有的權利保護與限制條款之間的關系。

    2)《著作權法》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融合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根據《著作權法》第58 條的規定,針對《著作權法》中缺少具體的網絡傳播權保護與限制條款而制定的配套法規。建議修訂《著作權法》過程中,部分條款吸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做到二者有機融合,并有所拓展。比較理想的是,修法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歷史使命即宣告結束。



    三、修改草案第二稿

    1 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形成

    2012 年7 月6 日,國家版權局在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草案第二稿是基于社會各界的反饋,結合修法專家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立法和司法部門的具體意見,由國家版權局對修改草案第一稿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的。據國家版權局網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12 年5 月31 日,國家版權局共收到社會各界對修改草案第一稿的意見和建議1600 余份。透過上述數據以及各類媒體的報道可以管窺并感知著作權法修訂的巨大影響,亦可佐證修改草案第一稿存在無法令各個利益群體滿意的諸多問題。

    2 修改草案第二稿的改進

    修改草案第二稿與第一稿的章節框架名稱并無二致,仍為八章八十八條。主要改動集中在條款增刪、條文內容和文字修改等方面。共刪除三個條款(第39 條、第46 條和第47 條);增加三個條款(第12 條、第35 條和第62 條);對27 個條文進行內容改動,21 個條文進行文字改動。

    新增條款中,第12 條系刪除第一稿第11 條第13 款對追續權的列舉式規定,整合擴展相關內容而成;第35 條系參照修改草案第一稿第17 條職務作品的規定新增的職務表演規定;第62 條系對第一稿第59 條規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監管審批等內容的變更和拓展。

    刪除條款集中于草案第一稿第四章權利限制部分。其中,第46 條和第47 條為錄音制品制作和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作品的法定許可條款;第39 條的內容部分源自《伯爾尼公約》規定、并經WCT 和WPPT 重申的權利限制三步檢驗標準,因存在部分曲解,圖書館界曾對該條提出修改建議。修改草案第二稿在刪除該條的同時,將其內容變通,移至第四章“權利的限制”下設的第42 條末尾作為合理使用條款的補充限定條件,表述為“以前款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就圖書館界最關注的權利限制條款的改動而言,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第26 條和第42 條有一些值得肯定之處。具體說來,第26 條系對第一稿第25 條規定的孤兒作品法定許可條款的細化和拓展,增加了其他機構使用的相關內容。第42 條增加了第13 款作為合理使用的開放性規定,彌補了無法窮盡列舉豁免情形的缺陷,部分回應了圖書館界提出的設置合理使用兜底條款的建議。

    3 修改草案第二稿的不足

    盡管修改草案第二稿第26 條和第42 條部分吸納了圖書館界的建議,但就通篇涉及的改動來看,所占比重極低,未從根本上解決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失衡的問題。此外,第二稿沿襲第一稿的做法,繼續擱置當代著作權法修訂無法回避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與限制條款的系統整合問題,卻將信息網絡轉播權覆蓋范圍由交互式擴大到涵蓋直播、轉播等方式,僅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句話進行位置挪移,由第二章第11 條14款末尾調整至第11 條第11 款末尾。

    尤其令人失望的是,修改草案第二稿在新增、拓展權利保護規定的同時,不僅沒有相應增加權利限制條款,反而將《著作權法》第22 條第1 款個人復制的豁免規定由“為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一份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改為“為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他人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的片段”。上述貌似不起眼的“文字作品”與“片段”二處文字改動,對個人使用作品的豁免種類和數量進行了不恰當的縮減,有違有史以來著作權合理使用條款的立法傳統與實踐,這種無原則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做法,偏離了著作權法修訂的既定原則,若不予以糾正,將對公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四、圖書館界的立場與期盼

    在2012 年7 月6 日至7 月31 日修改草案第二稿面向社會征集意見期間,鑒于修改草案第二稿并未對第一稿進行框架性大幅改動,圖書館界仍然堅持之前提交建議的有效性,未針對修改草案提交新的補充意見。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贊成修改草案第二稿,也不意味著放棄之前的訴求不再參與著作權法修訂的進程。而是靜觀其變,期待在下一階段國務院法制辦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見和人大的審議過程中,繼續堅持著作權保護應實現各方利益平衡的立場并反映我們的訴求我們堅信著作權法修訂是及時調整因作品創作、傳播、利用技術變化所導致的著作權保護和權利限制失衡的必要手段。提高著作權保護水平,拓展著作權人的權利種類與保護范圍并非著作權法修訂的唯一目標。應當通過著作權法的修訂進一步規范著作權人、傳播者和使用者的行為,保持不同群體各種利益關系的合理平衡,保障所有利益群體從作品創作、傳播和利用中獲益,促進文化傳承、知識與信息交流、科學與實用技術以及社會進步。

    盡管在圍繞著作權法修訂展開的一系列復雜的利益博弈中,圖書館界的建議不可能被完全采納。我們期盼圖書館界的不懈努力能夠喚起社會各界和立法機關對公眾利益的關注,使著作權法修訂的頂層設計得到進一步完善,以便結合國家的公共政策將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以及法律法規條款調整的預后進行統一考量,使《著作權法》連同配套法規以及具體條款的廢存、拓展、修改具有前瞻性與可持續性。(本文來源:追尋著作權保護與權利限制的平衡;作者:肖燕;單位:清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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