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登記寫入著作權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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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增加了關于著作權登記的重要內容, 將著作權領域重要的登記制度囊括其中, 這無疑是我國著作權法在指引著作權人行使相關權利方面的巨大進步, 雖然草案關于著作權登記的內容還不全面, 但是對于著作權登記制度已經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從條例、規章、辦法的層次提高到法律的形式,上升為著作權領域的基本法高度, 對于著作權登記工作本身, 草案的規定使得登記有法律可依。但是近期對著作權登記是否有必要寫入法中有不同的聲音, 筆者試圖對著作權登記寫入著作權法的必要性與重要作用進行闡釋, 以支持著作權修訂草案。
1. 著作權法本身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決定了著作權登記需要入法
著作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調整作品創作、傳播和使用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規范。著作權法作為我國民事范圍內著作權領域的根本大法, 所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做到保護著作權人權利與促進作品廣泛傳播的一致性。歸根結底, 著作權法在調整作品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中, 首先需要解決的是作品著作權人如何確定的問題。而確定作品著作權的歸屬關系到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第一步, 關系到激勵著作權人創作的積極性, 毫無疑問, 著作權登記制度為著作權人的確定公示提供了最佳解決方案。
著作權明確規定了作品的著作權人是作者。一項作品的完成, 最初最直接聯系的人就是作者, 作者很清楚一件作品是否完成及完成的時間。這個時候, 從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 作者就成為這件作品的著作權人, 取得了著作權法上的法律地位。但是, 除了作者之外的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該件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誰, 作者雖然具有了著作權人這一法律地位, 但是在行使著作權人權利時會感到不安。因為著作權人無法向第三人出示證據證明其著作權人身份。此時, 就需要一種能使第三人了解誰是某件作品著作權人的制度, 該制度的建立以公示為特征, 需要以國家行為擔保。著作權登記是登記機構針對某一作品有關著作權存在和變動的基本信息的記載和公示, 通過這些信息的記載和公示并明確其登記效力, 以增強這些信息的可信度和證明力。這需要著作權法為著作權人權利的表征和行使提供一種法律保障, 通過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 明確著作權登記的效力, 從而為著作權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 基于著作權法的目的, 著作權登記需要獨立出來成為一節
著作權法的目的在于通過規定有關作品作者權利及鄰接權, 在注重文化財產公正利用的同時, 保護作者及鄰接權人權利, 以促進文化的發展。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立法上明確建立科學、合理、規范的著作權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著作權登記作為著作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和基本制度, 學界已達成共識, 相應地, 著作權登記作為著作權人權利制度的保障應在著作權法中予以明確。
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的說明中, 送審稿對現行著作權法的體例結構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其中, “權利的限制” 由現行著作權法一節提升為一章, 新增“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一章, 及“著作權集體管理” 一節。根據我國二十多年的著作權交易社會實踐和國際經驗, 增加關于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的規定, 為降低版權交易風險、避免權屬爭議提供制度保障。
關于著作權登記及其效力規定在總則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專門登記機構進行著作權或相關權登記。登記文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僅僅是在總則規定了著作權登記的內容。后續關于專有許可及轉讓合同未經登記的權利,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整個著作權法的框架體系中, 著作權登記應該是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制度和內容, 應當獨立出來, 單獨構成一節。我們可以看到草案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 并作為權利的行使中的一節予以規定。著作權登記與著作權集體管理都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權利, 促進文化傳播而產生的, 所不同的是, 二者解決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對象及在作品傳播過程中所處的階段不同。著作權登記制度適用于著作權人, 包括原始取得著作權人以及通過受讓或專有許可取得權利的權利人; 著作權集體管理適用于想要獲得授權的利害關系人; 著作權登記處于作品傳播鏈條的始發站, 是后續作品著作權交易的基礎和避免權屬爭議的制度保障; 著作權集體管理處于作品傳播的過程階段, 用來解決使用者愿意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作品授權并愿意支付報酬但不可能從廣大權利人手中獲得海量作品的困擾。
兩種制度設計都是為了解決作品廣泛傳播和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一致性問題。從制度設計上說, 著作權登記相比較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優勢越發明顯。如果處于基礎階段的著作權登記制度得到法律的明確指引, 那么對于后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負擔要小得多。到那時,找不到著作權人, 分布廣、數量大的權利人將通過著作權登記系統的信息化處理找到對接。因此, 著作權法的目的決定了著作權登記制度需要在法律中以獨立章節的形式予以規定, 給著作權人以明確指引。(本文來源:論著作權登記寫入著作權法的必要性;作者:趙璽;單位: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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