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筆者昨天寫了《企業商標變動是否需要重新注冊》一文,在新浪微博有人對本文觀點產生了質疑,筆者閱歷尚淺,疏漏之處在所難免。
在此感謝改問題的提出者【魯魯de商標爆料鍋】。
以下是其對筆者觀點的質疑
“呵呵,看完你寫的東西,才發現你是從圈R或者注的角度考慮。建議你從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結果的角度考慮下,如果使用改變之后的商標,不再使用原來的商標,就會有被撤銷的風險。”
原帖地址:http://weibo.com/1727530811/l4EWLsHXB
從目前的司法判例看,【魯魯de商標爆料鍋】的說法是正確的,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
商標法的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因此企業如果變動了標致但是卻有沒有提起注冊,那么很有可能會產生三年不使用這種問題。
此處的核心問題就是:商標的使用是不是只能按照注冊商標來使用才算使用?是的。
前文已經列出《商標法》保護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而“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后話。如果你使用了商標,但是不以注冊商標的方式使用,則該商標依舊可能構成三年不適用而被撤銷。
根據現有案例總結撤銷注冊商標要件:
一、須注冊后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若間斷使用而其間隔未滿三年者,仍不得撤銷。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實,但在被申請撤銷之前,已經恢復使用者,亦不得撤銷;
二、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計算,應當從申請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
三、須無正當事由:此處“正當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進出口政策限制,破產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災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認為有正當事由;
四、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視為使用,如果商標被許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證明者,則視為有使用,無論商標是否有辦理許可登記,不影響使用事實;
五、對商標的使用應該是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證據應該是和注冊商標一致或視覺無差異。
筆者對于規避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看法
將設計過的字體作為包裝裝潢使用,注冊商標在合同中、廣告宣傳中明確注冊,并注釋“XX是XXX公司的注冊商標”。
這樣既可以使用設計字體,同時也不會因為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注冊商標。
后記:
當然撤銷了別人的商標不意味著你就拿到了這個商標,而且在商標評審中,根據我們公司的實踐經驗來看,如果你要撤銷別人商標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對方沒有使用,這個舉證責任在申請人,對方只要拿出一份印有該商標(任何字體)的合同,就不會被撤銷。
因此有把握撤銷對方注冊商標的就必須走訴訟這條程序了。而作為知識產權訴訟費用是高昂的,企業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會考慮啟用該方式。
當然,這只是后話,作為一名法律人,該后果還是要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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