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今天看到有人在問問上咨詢有關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問題,主要的問題在于所要提交的許可合同怎么擬定。
有很多熱心的網友給這位提問的朋友提出了解決方案: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這個說法固然沒錯,但是商標局對于提交的許可備案的合同有著部分特殊的要求,這就需要商標代理機構和知識產權從業人員注意了。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長恨勿泣的觀點是將《合同法》第十二條與商標局的要求結合起來,那這份許可合同就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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