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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知識產權專利代理師:倪飛特/文;轉載請注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一、背景信息:
涉案專利名稱:一種新型吸油煙機風機用蝸殼,專利號:201721037870.1,專利權人:寧波艾譜風機有限公司;資政知識產權專利代理人倪飛特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根據《專利法》45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65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請求,并于北京參加專利無效口審,現結合該專利提出幾點專利無效的建議和策略。
二、辦案經驗總價:
1、無效證據及理由補充期限:對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和證據,應當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全部補充完畢,否則,逾期提交的證據和理由不予采信,需要說明的是,該理由應該包括《專利法實施細則》65條規定的無效條款以及證據組合方式;
2、當庭補充公知常識證據性證據的,應該在開庭前準備復印件,至少一式兩份,分發給合議組及專利權人;
3、必要時可申請實物演示,實物演示可以幫助合議組更清晰地了解技術方案,并提高證據和理由的采信度;
4、突出重點,口審時間有限,合議組成員的精力也有限,作為請求人,在無效證據和理由較多的情況下,應做到突出重點,而不是簡單地重復無效請求書的內容,對于一些事實比較清楚或不太重要的無效理由,可以不做過多發揮,口頭表示堅持書面意見即可,這樣既節約了時間,又可以使合議組把注意力集中在更重要的無效理由上;
5、開庭前準備充分,特別的,對于關鍵點和爭議點做到了然于胸,并于重要之處做好筆記及應答方式,在合議組詢問時能迅速答復。
6、認真核對口審記錄,口審記錄為無效程序中比較重要的證據,在開庭結束后,請求人需對書記員的口審記錄認真進行核對,發現遺漏或不準確地及時進行補償或修改。
三、具體技術分析:
論點1:對比文件與涉案專利技術問題不同時
涉案專利一種新型吸油煙機風機用蝸殼,其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提供一種密封性能好的新型吸油煙機風機用蝸殼,專利號為200910095440.9的一種吸油煙機風機蝸殼的加工方法,為請求人找到的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其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提供一種制作工效高、外形美觀、低噪音、高風量風機蝸殼的方法,以替代傳統的點焊法制造所產生的弊??;
評判權利要求新穎性和創造性時,原則上需要涉案專利和對比文件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當兩者不同時,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答辯:
①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為對比文件隱藏的功能,即固有的效果:專利號為200910095440.9一種吸油煙機風機蝸殼的加工方法的實施方式中,明確記載“用公稱壓力1600KN以上的沖壓設備將上蓋板1的邊緣的圓邊1.2壓住中間蓋板3的垂直翻邊3.1,使兩者緊密連接”,發明內容中明確記載“將中間蓋板的垂直翻邊伸入上蓋板的圓邊內,并與上蓋板的定位凸臺的外側相靠,用沖壓機將上蓋板的圓邊與中間蓋板外緣的垂直翻邊壓緊;然后再將中間蓋板的另一垂直翻邊伸入下蓋板的圓邊內,并與下蓋板的定位凸臺的外側緊靠,用同樣方法將下蓋板的圓邊與中間蓋板的垂直翻邊壓緊”;其中,請求人認為“緊密連接”、“相靠”、“壓緊”、“緊靠”、“壓緊”這些結構已經將“密壓結構”這個技術特征公開,說明書雖然沒有直接提到密封性的問題,但請求人認為密封性是“緊密連接”、“相靠”、“壓緊”、“緊靠”、“壓緊”這些結構固有的效果,即這些結構隱藏的功能,壓緊后必然能提高裝置的密封性;
②對技術問題進行合理推導:最接近的對比文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提供一種制作功效高、外形美觀、低噪音、高風量風機蝸殼的方法,其中,“高風量”可以推導出也解決了密封性的問題,與爭議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
論點2:公知常識的舉證
涉案專利的權1包括“第一側板、第二側板以及圍板,第一側板和第二側板分設在圍板對應的兩側,形成具有出風口的蝸形結構,第一側板和第二側板上均設置有導流進風口,其特征在于,第一側板和第二側板的外邊緣分別與圍板的兩側卡合,形成密壓結構”。
權1與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專利號為200910095440.9一種吸油煙機風機蝸殼的加工方法相比,最大的爭議點在于“密壓結構”,涉案專利說明書對其的解釋為“緊密壓合結構”結合附圖后專利權人對“緊密壓合結構”的解釋為圍板與側板的外邊緣壓緊并貼合,而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中側板的外邊緣為圓梗狀結構,與圍板的外邊緣之間存在間隙。
針對“密壓結構”這個技術特征,請求人分別舉證了三份記載于鈑金技術手冊上的內容用于證明該技術特征為公知常識;其中一份上記載了關于咬縫的定義,對于咬縫的定義為兩塊板料的邊緣或一塊板料的兩邊折轉咬合并彼此壓緊,稱為咬縫;另一份證據上記載了咬縫的示意圖,該示意圖上直接且毫無疑義的可以得到咬合的兩塊板相互貼合并彼此壓緊,以證明“密壓結構”實質即為“咬縫”,兩者同屬于鈑金技術領域,兩塊板料的邊緣扣合并彼此壓緊的方式為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應當注意到,在舉證公知常識時,首先應該考慮兩者是否為同一技術領域,且如果舉證的公知常識并非被公知所知的情況下,需要通過證據證明提供的公知常識證據與爭議技術特征實質為同一樣東西;另外,公知常識證據的舉證應當充分,盡可能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公知常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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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飛特,資政知識產權專利代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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