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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知常識
《專利審查指南》定義: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i)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中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本律師認為該定義屬于枚舉類型的定義,在原則上不易跳出框架去引用其他的資料論述其屬于公知常識,例如:通俗讀物、論文、科技雜志等等,此類資料原則上不能證明其為公知常識。
此處應當區別于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例如出版物公開:
出版物可以是各種印刷的、打字的紙件,例如專利文獻、科技雜志、科技書籍、學術論文、專業文獻、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產品樣本、產品目錄、廣告宣傳冊等, 也可以是用電、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視聽資料,例如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錄像帶、磁帶、唱片、光盤等,還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資料,例如存在于互聯網或其他在線數據庫中的資料等。
以上可以作為現有技術,但是不得作為公知常識,那么在結合的時候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作為代理律師應當對此有清楚的認識。
2、公知常識的分類
以北京高院石必勝法官的觀點為例:
公知常識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和技術常識,其中技術常識包括公知技術知識和公知技術手段,其中公知技術手段包括慣用技術手段和常規技術手段。如下圖:
3、公知常識的舉證規則
主張某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該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或者未能充分說明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并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合議組對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主張不予支持。
當事人可以通過教科書或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記載的技術內容來證明某項技術手段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本律師通過實際代理經驗及結合現有論述認為,并非所有的公知常識都需要舉證證明,例如:公知常識中的普通人眾所周知的事實可以免于舉證。并非常認同趙傳海審查員的觀點,其對公知常識給出如下定義:
公知常識舉例而非窮舉的情況下可以將其分為兩類:
一是包括自然規律、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等在內的眾所周知的事實,以及作為所述領域的技術人員用于解決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是無需通過特定的書面的證據來證明,在審查實踐當中可以通過充分說理的方法來完成舉證的過程的。
二是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這一部分內容并非是所有人員均能知曉并能使用的,因此關于這樣的公知常識,如果當事人存在異議,并且無法通過充分說理予以解釋的, 則是需要通過書面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4、公知常識的結合是否可以當庭主張
對于無效請求書中沒有主張公知常識的理由,口審中可以當庭提出,但對由此產生的需要舉證的責任由請求人承擔,也就是當庭提出,如果該公知常識除非可以通過充分說理方法完成,否則將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那么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后果。
此外,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認定技術手段是否為公知常識,并可以引入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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