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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經驗總結:
1、專利無效宣告整個過程中請求人應當極力配合代理律師進行取證或者提示證據出現的可能點;
2、專利無效宣告過程中切忌一切都推給律師,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重要證據的遺失,導致無效失利;
3、充分了解案情尤其是專利權人是否存在批量起訴情形,應當積極聯絡各被告,溝通信息,尤其是證據的交換;
4、專利無效宣告口審切忌踩點拿分,應當有的放矢,對于可上可下,模棱兩可的證據及方案應當有所舍棄;
5、嚴格遵從專利無效宣告中關于程序的規定,對于需要補充證據、觀點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將不予接受;
6、專利無效宣告理由陳述應當充分結合證據進行,切忌囫圇吞棗,更忌天馬行空,否則可能當庭宣判請求人敗訴;
7、作為專利申請人切記在專利申請前公開相關的專利技術方案,包括:銷售公開、廣告公開等等。
本律師代理的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專利名稱:用于麻將桌的載物架,專利號:201420804076.5,專利權人:李洪維,此次主要依據的證據是專利權人自己在雜志上刊載的一副廣告圖片,最終導致了該專利被全部宣告無效。具體觀點詳述如下:
1、權利要求1被證據1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公開了用于麻將桌的載物架,包括:支架本體【a】、套環【b】,套環套緊在麻將桌桌腳上【c】,支架本體設在套環上【d】,外力撥動支架本體,支架本體以麻將桌桌腳為軸心沿水平面旋轉【e】。
證據1的第261頁上半頁公開了四張圖,左起第四幅為三孔煙缸的裝配分解圖,可以看出各組成零部件,如下圖所示:
用于餐桌式的三孔煙缸(相當于涉案專利的用于麻將桌的載物架),包括:支架本體1和套環2。其中,支架本體1包括主體部31和固定環8,主體部31設有第一圓弧形卡口11,固定環8設有第二圓弧形卡口32。(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a】)
其中,套環2上設有螺釘孔23,螺釘孔23上設有調節螺釘4,調節螺釘4裝配后穿設在斷開間隙22上。(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b】)
結合左起第一、三幅圖可知:固定環8通過緊固螺釘5與主體部31固定鏈接,同時第一圓弧形卡口11和第二圓弧形卡口32形成一個圓形固定孔,該圓形固定孔與套環2的相連接。(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d】)
進一步結合左起第一、四附圖可知:套環2上設有斷開間隙22,在斷開間隙22兩邊分別設置螺孔23,螺釘4穿過斷開間隙22兩邊螺孔23,從而可以通過擰緊所述的螺釘4來減小斷開間隙22,進而可以使得套環2緊緊抱住桌腿。(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c】)
進一步觀察左起第一、二、三幅圖可知:支架本體1可以以麻將桌桌腳為軸心沿水平面旋轉,外力撥動支架本體1必然可以實現將其轉入麻將桌桌底,當然也可以轉出麻將桌桌底。(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e】)
因此,權利要求1與證據1相比,不具有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2、權利要求2被證據1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公開了:套環上設有環形凹槽【f】,支架本體卡設在環形凹槽上【g】。
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四幅圖可知:套環2上設有環形凹槽21,故,上述權利所記載的區別技術特征【f】由證據1公開。
進一步結合左起第一幅圖可知:凹槽21的高度大于支架本體1的厚度,裝配后凹槽21的邊緣覆蓋在支架本體1外。(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g】)
上述權利所記載的區別技術特征由證據1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2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3、權利要求3被證據1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3的技術方案公開了:支架本體上設有圓弧形卡口【h】,支架本體通過圓弧形卡口卡設在環形凹槽上【i】,通過緊固螺釘將套環固定連接在支架本體上【j】。
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四幅圖可知:支架本體1包括主體部31和固定環8,主體部31設有第一圓弧形卡口11。(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h】)
進一步結合左起第一幅圖可知:套環2上設有環形凹槽21,凹槽21的寬度大于支架本體1的厚度,裝配后凹槽21的邊緣覆蓋在支架本體1外。(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i】)
繼續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三、四幅圖可知:
固定環8通過緊固螺釘5與主體部31固定鏈接,同時第一圓弧形卡口11和第二圓弧形卡口32形成一個圓形固定孔,該圓形固定孔與套環2的相連接。(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j】)
上述權利所記載的區別技術特征由證據1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均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3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4、權利要求4被證據1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公開了:支架本體上設有固定環【k】,環形凹槽設在套環外圈上【l】,固定環套設在環形凹槽上【m】。
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四幅圖可知:支架本體1包括主體部31和固定環8,固定環8通過緊固螺釘5與主體部31固定連接。(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k】)
套環2上設有環形凹槽21。(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f】或【l】)
進一步結合左起第一、三幅圖可知:套環2與支架本體1裝配后凹槽21的邊緣覆蓋在支架本體1的主體部31和固定環8外。(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m】)
上述權利所記載的區別技術特征由證據1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均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4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5、權利要求5被證據1或結合常規技術手段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5的技術方案公開了:套環上設有斷開間隙【n】,斷開間隙用于套環沿麻將桌桌腳上下移動的活動間隙【o】。
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四幅圖可知:套環2上設有斷開間隙22,故,上述權利所記載的區別技術特征【n】由證據1公開。
關于區別技術特征【o】,請求人認為:套環2的斷開間隙22兩邊分別設置螺孔23,螺釘4穿過斷開間隙22兩邊螺孔23,從而可以通過擰緊所述的螺釘4來減小斷開間隙22。上述技術方案已經提供了實現套環2扣入麻將桌桌腳及沿麻將桌桌腳上下移動的可能,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非常輕松地實現上述裝配工作。
因此該技術已經被證據1或者結合常規技術手段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均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5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6、權利要求6被證據1或結合常規技術手段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6的技術方案公開了:套環上設有螺釘孔,螺釘孔上設有調節螺釘,調節螺釘穿設在斷開間隙上【p】,通過擰緊或擰松調節螺釘來減小或增大斷開間隙【q】。
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四幅圖可知:套環2上設有螺釘孔23,螺釘孔23上設有調節螺釘4,調節螺釘4穿設在斷開間隙22上。(相當于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p】)
關于區別技術特征【q】,請求人認為:為了實現本裝置在麻將桌桌腳上的固定,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必須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如根據不同粗細的麻將桌桌腿擰緊或擰松調節螺釘來減小或增大斷開間隙,以實現對其的裝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上述簡單的調節或選擇來達到該目的。
因此該技術已經被證據1或者結合常規技術手段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均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6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7、權利要求7被證據1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7的技術方案公開了:固定環為圓弧形環【r】。
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四幅圖可知:上述權利所記載的區別技術特征【r】由證據1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均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7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8、權利要求8被證據1,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8的技術方案公開了:支架本體為扇形,圓弧形卡口設于靠近扇形圓心的部位,沿扇形圓弧設有兩個杯托?!緎】
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二、四幅圖可知:上述權利所記載的區別技術特征【s】由證據1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均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8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9、權利要求9被證據1結合慣用技術手段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9的技術方案公開了:支架本體設有三個安置孔,其中兩側的兩個安置孔底部設有排氣孔,中間安置孔為金屬材料制成,中間安置孔邊緣設有一條支撐帶。煙灰缸為不銹鋼煙灰缸?!緐】
觀察證據1的左起第四幅圖可知:兩個杯托之間設有煙灰缸安置孔,杯托底部設有排氣孔,煙灰缸安置孔上放置有煙灰缸,煙灰缸安置孔邊緣設有香煙支撐架。故,上述權利所記載的區別技術特征【t】由證據1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
關于區別技術特征【u】,請求人認為:雖然證據1的左起第四幅圖未直接體現其為不銹鋼,但從其中間煙灰缸色澤可知,該煙灰缸為金屬材質,不銹鋼作為其下位概念,不具備創造性。此外,即便不考慮上述因素,煙灰缸采用不銹鋼材料制成亦屬本領域公知常識。
因此該技術已經被證據1或者結合慣用技術手段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均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9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10、權利要求10被證據1或結合慣用技術手段公開,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10的技術方案公開了:支架本體背面和固定環正面分別設有第一緊固加強筋和第二緊固加強筋?!緑】
觀察證據1的第二行圖片可知:在該圖片中,其所展示的產品依舊是三孔煙灰缸,其中第一張黑色放大圖,以及深藍色、紅色、淺藍色均可以清楚的看到支架本體背部的加強筋結構,因此該區別技術特征已經本證據1公開。
進一步的,關于區別技術特征【v】,請求人認為:即使未能從證據1的圖片中公開加強筋的結構,加強筋依舊屬于該領域的慣用技術手段。
因此該技術已經被證據1或者結合慣用技術手段公開,因此不具備創造性。在其引用權利均不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9也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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