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本人王嘉律師接受了芝罘區***書店的委托,案號:(2018)浙0110民初17534號,針對于合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提出抗辯。本案原告起訴金額30余萬元,主要抗辯思路如下:
第一,原告并非相關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也未獲得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相應授權,故對涉案作品不享有相關權利,尤其包括文字作品。
第二,委托人已經停止銷售相關作品。委托人規模較小,系個體工商戶,且所售產品成本毛利率較低,且數量有限,依據浙江省高院的相關指導思想,知識產權案件侵權賠償以填平原則為為基本標準,因此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第三,公眾號并非系所售委托人所有,委托人當然無法控制公眾號的內容。委托人雖然利用了公眾號的相關信息,但是二者并不存在關聯關系。
一、原告對涉案作品的不享有權利
1、原告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
原告依據證據12認為其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與事實明顯不符
證據12中僅有作品名稱,未提交著作權登記過程中的交存文件,因此無法確定著作權的真實內容,也無法進行相應的對比。
原告作品登記證書所載的作品創造完成時間為2017年1月1日,此時間明顯與證據1、2、11的郵件中的作品完成時間不同。
原告作品登記證書所載的作品授權公開發表時間為2017年1月1日,此時間明顯與證據3、7、8的銷售公開時間明顯不同,即登記證書所載的公開發表時間與證據3、7、8所確定的公開發表時間不同。
作品登記證書所載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合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者與著作權人明顯與證據3、7、11的署名相悖。
代理人認為同一份作品不可能有2次以上的完成時間和發表時間,因此,原告所登記的著作權內容與郵件中的著作權內容并不一致。
2、simon有可能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
依據證據3、7、11更應認定simon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代理人認為證據3、7、11上均在首頁顯著位置展示了署名作者為:simon,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simon為涉案作品的作者。
3、原告未獲得simon的相應授權
原告在多份證據明確了作品署名作者系simon,且作品名稱為“跟simon學”,因此有理由認為simon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原告并未獲得文字作品的授權,其視頻作品授權一方面無法證實真偽,此外其授權也僅為銷售,不含維權及其他授權。
依據證據4、13肯定地得出simon與原告原告之間至多僅存在授權與被授權關系,因此,并不存在委托創造、合作創造、職務創造的情況,因而,作品歸屬明顯排出了原告作為著作權人的可能性,即: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不是原告,也不應當是原告。
綜上,代理人認為原告隱瞞了事實真相,提起了與其權益無關的訴爭,與我國當前的“合法合理地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指導思想明顯相悖,不應予以支持。
二、關于本案構侵權的賠償金額確定
1、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獨創性不高
涉案作品獨創性較低,作品部分內容源自以下其他作品,不享有著作權。
《跟雅思考官Simon學聽力》
聽力題目源于:《劍橋雅思真題5-9》《官方雅思練習材料2》
音頻來源于:TED等各種網絡公開的演講
《跟雅思考官Simon學口語》
部分內容源于:雅思考試官方指南
《跟雅思考官Simon學大作文+小作文》
大作文范文內容源于:《劍橋雅思官方指南》和網上免費的公開發布
小作文范文內容源于:《劍橋雅思官方指南》《劍橋雅思真題2-7》《官方雅思練習材料2》
2、涉案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存在差異
代理人代理人通過當庭將被控侵權作品與與涉案作品對比后,認為:
《跟雅思考官Simon學大作文+小作文》相似,但內容有明顯地增刪。
《跟雅思考官Simon學口語》不同,尤其是表達(編排方式)上存在明顯不同。
《跟雅思考官Simon學聽力》不同,尤其是表達(編排方式)上存在明顯不同。
3、委托人僅存在銷售與許諾銷售行為
被控侵權作品廠家通過淘寶店鋪找到委托人,并聲明上述書籍均系廠家在各個論壇整理得到,不會涉及第三方著作權,屬于公開免費的資料,后委托人于2018年2月底(農歷年后)開始代銷被控侵權作品:《跟雅思考官Simon學口語》《跟雅思考官Simon學大作文+小作文》《跟雅思考官Simon學聽力》。
代銷關系達成后一段時間后,供貨廠家提供了基本的物料清單用于說明基本成本,以便于繼續合作。(參見參考材料)
代理人認為,委托人行為僅構成銷售與許諾銷售。
4、涉案作品的經濟價值較低
首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較低,Simon在整個英語行業的知名度并不是特別大的那種,絕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聽說simon這個名字,包括各個學校的英語英語老師,對此人并不熟知。相比較而言,不像李陽這么名聲在外,可能就在雅思考試圈內略有名氣。
其次,涉案作品的售價、銷量較低,無論是委托人的銷量,或者是淘寶平臺其他商家的銷量,涉案作品并不屬于暢銷書籍。售價較低,且銷量不高。
5、委托人并無侵權故意且積極配合
截至原告起訴,雖然不確定原告是否是真正的權利人,但是委托人依舊全部下架了被控侵權作品,甚至關停了店鋪;其態度無疑是誠懇的。
首先,委托人文化程度較低,并不是法律專家,更不是著作權領域的專家,《著作權法》本身受眾面窄,法律晦澀難懂,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委托人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與了解。且在此之前委托人并未銷售過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作品,本次被訴屬于生平第一次,因此在主觀上并無故意。
其次,在接到相關通知后積極與原告溝通,后因原告金額太高被迫放棄。但是原告積極停止被控侵權作品的銷售,因此,在情節上委托人并不存在持續侵權、惡意侵權的情形。
最后,原告的損失程度較小。委托人系個體戶經營,規模較小,通過原告證據公證書截圖可知,委托人銷量較低,結合單價,產品毛利潤,產品凈利潤,獲利極少。因此,可以肯定原告損失也不會很高。
6、合理開支明顯過高
第一,從原告委托律師在系統的操作平臺tower.im的事實來看,對方為職業維權,大量代理相關案件,因此其律師費與公證費存在案、款不一致的情形,無法確定是否是本案所產生。
第二,公證費與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證處公布的收費標準明顯不一致:辦理證據保全;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500-1000元/件。原告公證費發票與收費標準不符,可能存在批量公證合并開票的情形,費用不應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律師費發票雖然寫明了金額和付款方信息,但是由于原告委托律師系職業維權,其與原告存在眾多案件往來,所以總金額在沒有合同的對照情況下并不宜認定全部均系本案產生。
最后,代理人認為《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該“合理開支”的認定除了原告提供的費用發票,還應綜合考慮本案委托人的主觀惡意以及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必要性,明明可以通過一個阿里巴巴知識產權平臺投訴或者一份律師函就可以制止的侵權,原告卻故意將此事做大,實屬不該。
三、原告證據證明公眾號并非委托人所有
委托人承認自己將網絡流傳的信息進行了編撰并在淘寶網站銷售,且保留作品署名為simon,而非原告,且原告無法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權文件,無法證明委托人行為侵害了原告權益。
此外,分發侵權作品信息的公眾號并非委托人,而是名為“英語考神書院”的公眾帳號,且主體為個人,見原告證據第80頁。公眾號并非系所售委托人所有,委托人當然無法控制公眾號的內容。委托人雖然利用了公眾號的相關信息,但是二者并不存在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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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資政知識產權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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