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在視覺中國事件中,視覺中國將大量國旗國徽打上水印在網上售賣,是嚴重違法《著作權法》規定的。有律師就指出,視覺中國的國旗、國徽圖片是經過優化的高清圖、矢量圖,是有智力勞動的。
但,王嘉律師認為不能說圖片經過優化更清晰了,里面包含了勞動成果,就變成一個作品或者演繹,或者領接。
依據《國旗法》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國徽法》第十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一)商標、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三)私人慶吊活動;(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拋開視覺中國事件,回到與本案相關的產品包裝設計看,如果構成作品也要考慮是什么類型的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還是什么?并非所有的包裝都能稱之為作品,這就提示所有知識產權律師在著作權侵權抗辯過程中有效運用獨創性觀點來否定作品,借此實現有效抗辯。
本人王嘉律師接受了義烏市**公司的委托,案號:(2018)浙0108民初6226號,針對于**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起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提出抗辯。本案原告起訴金額300余萬元,主要抗辯思路為:作品之所以為作品是因為它具備獨創性的基本要求。并非所有創造都能被視為作品。
第一、原告授權方并非涉案設計的設計者委托人認為根據其行業慣例,生產、銷售、設計一般都是分離的,而設計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設計公司或廣告公司設計,原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麗固株式會社系涉案設計的設計人,僅可以證明其生產、銷售涉案產品。
代理人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委托作品的歸屬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因此,原告的授權方是否具有授權的前提尚不明確。原告應當提供更多證據證明其授權方系涉案設計的設計者,例如:包含設計來源的設計底稿、設計源圖或源文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在先公開發表的證明等等。
第二、《授權書》未明確授予原告何種包裝設計方案
《授權書》核心羅列了商標信息,且信息眾多,共計19項商標,涉及數百項產品。但《授權書》未明確此些商標下面的產品分別是什么?產品的包裝設計方案分別是什么?
代理人認為商標與包裝裝潢之間的關系是動態的,即跟隨時代發展不斷變化調整的。由于本《授權書》中并未明確何種包裝裝潢被授權,因此有理由懷疑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設計是否在《授權書》所涵蓋的范圍之內。
代理人進一步認為,原告京東店鋪開設于2015年03月05日,而授權書的時間為2017年05月21日,時間順序前后矛盾,邏輯關系漏洞百出,所以,原告必須理清:(1)每個商標具體指向某個產品?(2)產品與包裝設計之間的對應關系?如此,方可確定原告是獲得授權人關于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設計的相關權益的。
第三、涉案設計方案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首先,代理人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作為作品必須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智力勞動的范圍很廣,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只是智力勞動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如在生產過程中運用自己的經驗和智慧,添入了某種催化劑,使生產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體育比賽中和對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擺出新的陣容、陣式,戰勝對手等,這些也屬于智力勞動,但如果未以文字、圖表等具體表現形式將其表達,就不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的創作,不能稱為作品。
其次,原告所主張的設計方案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尤其是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理由如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指除了上述八項著作權的客體外,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著作權的其他客體。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是隨著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有可能出現新的思想表達形式,如計算機軟件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現在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其列入著作權客體,今后還有可能出現新的思想表達形式,需要列入著作權客體給予保護。二是有可能將現在尚未作為一著作權客體的列入著作權客體,如有些國家將原來不屬于著作權客體的錄音制品,后來作為著作權客體給予保護。
需要指出的是,能否作為著作權法所稱的其他作品,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由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以保證法制的統一。
第四、委托人最早于2011年就開始使用涉案設計
委托人提供了證據組2,除證明委托人部分商品與原告包裝設計方案存在明顯差別,不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也證明了委托人的包裝設計發表時間、完成時間明顯早于原告。
第五、原告并非誠信守法企業,存在信用污點
原告曾在(自貿)保稅區分局綜合監管一科抽查檢查中存在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情形??梢娫骐m然作為外商獨資企業,卻并非是一家誠實守信、守法的企業。
最終法院認定:
關于被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其爭議焦點告請求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原告認為其產品包裝具備獨創性及可創造性,應受我國著作保護。被告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必須屬于文學、藝術學范圍的創作,故原告所主張的設計方案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的作品。本院認為,獨創性是構成作品的必要條件,綜觀原告求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其正面包裝的設計基本由“商標”產品實物圖示例、產品特性(諸如掛鉤的承重量、粘鉤的粘等)構成,底色為無規律彩色圖;反面則為各產品說明書,涵蓋產品特性、材料、警告、使用注意事項、使用方法及銷信息,包裝正反面均系日文。即商品包裝、裝潢所含實物圖品特性等表達元素均為一般商品包裝所通用表達元素,文字片及顏色也并未組成具有獨創性的組合,故缺乏獨創性高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涉案商品包裝、裝潢不相應的著作權,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權(復制權、權)行為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8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均由原告負擔。
寫在最后:
第一,絕非所有外包裝都不能通過著作權保護,相反是絕大部分外包裝都存在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交叉保護的情況,因此以“獨創性”不夠來主張侵權抗辯是存在一定難度和風險。這也是王嘉律師在處理這個案子過程中觀點沒有僅限于“獨創性抗辯”的原因,除了獨創性,本律師還談了著作權的權屬、授權內容或范圍、原告本身的信用度等問題??傊?,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二,雖然本案勝訴,但是本案不是一個完美的勝訴案件,因為本案屬于系列案件中的一個,單案的勝訴并非全勝,不是全勝的勝訴總讓人感到遺憾。王嘉律師認為本案雖然是一個涉及300多萬賠償金額的案件,也是系列案件中爭訟金額最大的,也勝訴了,但是對剩余案件敗訴所判決的金額,確實難言滿意,為此,特意整理關于知識產權賠償金額的總結,詳見《定分止爭之下的知識產權賠償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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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資政知識產權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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